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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人的要点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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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收稿日期:2009-02-01
    注释:
    ① 法学家在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的“法律人”概念:一是指法律上的人,如自然人和法人;二是指法学上使用的“经济人”、“社会人”和“生态人”等概念;三是指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学研究人员等。本文的“法律人”是指法学家对人的本性和基本特征的一种认识模式,即法学上使用的“经济人”、“政治人”、“生态人” 等概念。
    ②参见北京大学周旺生教授在2005年5月18日晚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所做的《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演讲内容,引自中国法理网http://www.jus.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664。
    ③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建立在‘一体化’研究范式和‘生态人’基础上的主体论和客体论”,第313页。
    ④按照“主、客二分法”的研究范式,世界可以划分人类社会(简称社会)和非人自然界(简称自然)两大部分,社会由人组成,是人与人的关系(简称社会关系)的总和;自然由自然物组成,是物与物的关系的总和。
    ⑤参看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9页。
    ⑥ “常人方法学的主要价值是在方法论上的贡献,并且是在方法论中最根本的问题——思维方式上实现了转变。……当代社会学的许多理论观点是在常人方法学实现的思维方式转变基础上建立的。常人方法学掀开了社会学理论的新篇章,它在社会学视野里实现了孔德希求的精神革命。因此,可以把常人方法学看做社会学史上的一个新里程碑,它是传统的现代社会学转向反传统的后现代社会学的重要标志”;“常人方法学开始的社会学思维方式变革,在当今已经演化成波澜壮阔的社会学理论革命,各种反传统的社会学理论风起云涌,在短短的几十年内谱写了无数令人震撼的学术篇章。一部部别有洞天的振聋之作接踵而来,一篇篇另辟蹊径的发聩之说呼应而至。社会学进入了万紫千红、繁花似锦的春天,似乎到处都是新风景、新境界”。以上引自刘少杰著:《后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0~51页。
    ⑦法国作家加里在《天根》一书中指出:“大自然是人类生存之根,是所有生命的根”。引自[法]罗曼· 加里(Gary Romain, 1914~1980年)著,宋维洲,译:《天根》(法国廿世纪文学丛书·第五批),漓江出版社1992年版。罗曼·加里(原名罗曼·卡谢夫),法国著名作家,两届龚古尔奖获得者。在1956年,42岁的罗曼·加里就凭借长篇《天根》首获龚古尔奖。
    ⑧路易·迪蒙.印度社会学文集,转引自: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⑨引自汪和建著《迈向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交易秩序的结构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关于个人主义方法论,请参看胡玉鸿著:《法律方法导论》(《法学方法与法律人》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⑩据新华网北京2006年12月26日电,“胡锦涛强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6/12-26/844423.shtml。
    (11)参见: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隆重开幕 胡锦涛会见大会代表并作重要讲话,《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6日第一版。
    (12) 到2006年,中国已经制定9部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的环境保护法律,13部以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法律,10部以自然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和防治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法律,30部与环境资源法相关的法律,还有大量的环境资源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行政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仅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就有1600余件;已颁布800余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国已参加《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50多项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先后与美国、日本等42个国家签署双边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1个国家签署核安全合作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
    (13)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14) 根据有关资料,“生态法”是1970年代末以来在前苏联和俄罗斯法学界广泛使用的一个词汇。到1990年代俄罗斯出版了不少以“生态法”命名的著作、教材或论文,成立了诸如“俄罗斯联邦法院生态法和土地法研究室”等专门研究生态法的研究单位,以及诸如“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生态法律委员会”等政府机构。 2002年1月10日公布施行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是使用“生态”术语最多的法律,是一部较多体现生态法思想和模式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15) 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GEF)是关于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土地荒漠化的国际公约的资金机制。它通过其业务规划支持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国家水域、臭氧层损耗、土地退化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领域开展活动,取得全球效果。
    (16)北京大学周旺生教授在2005年5月18日晚在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演讲《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

论生态人的要点和意义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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