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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人的要点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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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虽然生态人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总和,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个生态人都天生具有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追求人与人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意识、理念和能力。生态人所固有的本性,仅仅为生态人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追求人与人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供了条件、可能和潜力,而要真正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实现人与人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则要求生态人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和生态维护能力,即要求生态人成为理性生态人。所谓“理性生态人”是指具有环境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会计算环境利益,寻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最佳化、最大化的人;或者说,生态人是在不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游戏规则”的前提下追求“三种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和“三化”(一体化、最佳化、最大化)的人,追求当代人利益和后代人利益、人的利益和环境的利益“三化”(一体化、最佳化、最大化)的人,是按照环境资源法的游戏规则从事经济、社会和环境活动的人。这种以追求“三种效益”和“三化”为核心的理性生态人显然不同于仅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的利益的“经济人”、“社会人”和“主体人”。理性生态人的人生的目的就在于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即追求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理性生态人的行为的不朽动力;只要每个生态人都追求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只要每个生态人都成为理性生态人,整个社会就会走向人与人和谐共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和谐社会。因此,生态人模式的形成,是对传统法律人的类型的扩充,如果说“个人”是法律的基点,“恶人”是法律的忧虑,“善人”是法律的乐观,“理性人”是法律的理想,“社会人”是法律的期望,那么“生态人”则是法律的必然,也是对“法律人”模式的完善。
    (四)构建生态人模式,采用的是“主、客一体化的研究范式”及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相结合的方法
    迄今为止的经济人、社会人和主体人的法律人模式,基本上奉行的是“主、客二分法”的研究范式。这种研究范式的特点是将人与物、社会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主体与客体分割开来、对立起来,或者是夸大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和主体的决定作用,而贬低或轻视物、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客体的影响和作用。而生态人的法律模式奉行的是“主、客一体化”(subject-object integration)的研究范式,这种研究范式的特点是将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这两者联系起来、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虑。“主、客一体化”就是综合地(全面地、辩证地)考虑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的问题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即“既关注人,又关注自然,并且将人与自然联系起来;既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又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且将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和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结合起来”。无论是当代的环境资源学还是笔者的“调整论”,在对待法律人的生态人模式方面,既没有脱离对人的关注而是“以人为本”,也没有脱离对自然的关注而是“以自然为根”⑦,并且将人与自然联系起来,将“以人为本”和“以自然为根”同时运用到法律人模式即“生态人”之中。
    在对理性生态人模式的构建上,环境资源法学基本上采用的是个人主义方法论和整体主义方法论相结合的方法论,其基本思路如下:(1)从个人主义方法论出发,以个人本位为基础进行人的抽象。首先分析具体的个人的特性,即每个人都是具有自然性的生命体,都有生物性、个人兴趣、爱好,都有追求幸福、自由和个人利益(自利性)的倾向。个人主义方法论不同于个人主义,它是以个人作为学科分析的基点或基本研究单位的一种研究方法论。古典自然法学派以个人主义为其哲学基础,强调个人作为社会基本元素的独立性以及对于社会而言的优先性,从而将其理论奠基于对个人地位、个人价值的肯定与弘扬上。关于个人主义方法论,路易·迪蒙曾将吉尔克关于自然法学所奉行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的要点简述如下:“与成文法相反,自然法并不包含社会的人,而只包含个人,每个人都是自给自足的,是上帝的代表,理性的沃土。……关于国家(和社会)构成的首要原则,是从没有任何社会政治依附的自主性的人的固有特性或品质中抽引或推导出来的。自然状态在逻辑上先于社会政治生活,它所考虑的唯有个人,而且逻辑的先在与历史的先在交织在一起,因此,自然状态是这样一种状态,在这之中,人被设想成在社会或国家创立之前就已经存在了。”⑧个人主义方法论的要点是,首先将个人与社会、国家区分开来,个人是不依赖于任何政治社会而存在的自主性的生物,个人先于社会和国家而存在,社会与国家不过是人的创造物而不是人本身,“所有行为都是人的行为,在个体成员的行为被排除外后,就不会有社会团体的存在和现实性”⑨,法律制度的建构及运作必须以个人的目的、需要和兴趣为依归。个人主义方法论强调以个人为前提,但并不否认个人与其他人或社会的联系,只是反对在强调社会(集体)时否定个人的独立性。(2)从整体主义方法论出发,确认每个人都必然生活在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中,都必然与其他人和自然(环境资源等)发生联系即必然有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确定每个人要求得其自身的生存发展(包括要追求自己的快乐、幸福和最大利益)的条件,即每个人都必须处理好与其他人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与自然之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和发挥主体本身及其外部社会环境(即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即自然环境资源)的优势。整体主义方法论包括集体主义、社群主义和共同体主义方法,是对个人主义方法论的一种挑战和补充。它强调人是人类生态系统中的一种已被生态化、社会化了的元素,人只能作为生态人和社会人而存在。(3)将个人主义方法论与整体主义方法结合起来,将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联系起来,充分利用和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周围环境的客观条件,在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中求得个人的最大利益、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4)个人主要通过其行为影响、作用(包括建立、改变和改进)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法律是最有效力、效益和权威的行为规范,法律通过规制(规范和控制)生态人的行为,能够和可以调整好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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