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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人的要点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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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在传统伦理学看来,伦理关系是人类社会内部成员特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近、现代西方伦理思想的主流不是人与自然和谐,而是人与自然的分立和对立,是人对自然的征服、掠夺和统治,“人是自然界的主宰者”。在这种传统的以人的经济利益为衡量标准的伦理观指导下,经济人、社会人和主体人可以正当、合法地用最直接、最便利的方式,无节制获取、肆意破坏自然资源来满足自身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需要,导致各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枯竭问题。也就是说,环境资源法仅仅依靠人对人的伦理、人对人的道德来维护其正当性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或有缺陷的,环境资源法要充分说明其正当性还需要寻求其他的伦理的支持,这就是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当代生态伦理学对传统伦理的主要发展是:不仅确认自然界对人的价值,而且确认自然界的内在价值;不仅要求人们相互尊重,而且要求人们热爱自然、尊重生命;不仅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而且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不仅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且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伦理,其中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既是当代生态伦理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生态伦理区别于其他伦理的一个重要特点。生态伦理的提出,对仅仅站在经济人、社会人和主体的角度去认识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人类主宰自然哲学”是一种时代反思,是在新的起点上的再认识。生态伦理为我们重新审视自然的价值,重新理解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生态系统的伦理性质,重新定位人类生态系统内各利害相关体的关系等,推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奠定了伦理基础。生态人是与当代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一致的法律人模式。根据生态人模式,生态人是位于人类生态系统中的人,评价生态人的行为和法律的正当性的价值、伦理标准是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价值、生态伦理标准,它涉及人对自然的态度、行为和关系,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生态人追求其幸福和利益的必要条件,污染破坏环境资源就是污染破坏生态人的生态位、生存空间和生存条件。在生态人心目中,那些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包括动物、植物、物种和河流湖泊等生态系统)、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不仅理所当然地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而且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因为生态人不仅仅寻求符合人对人的价值、伦理和道德,它还寻求符合人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的价值、伦理和道德。由于得到了当代生态伦理、环境道德和生态文明观的支持,由于追求与生态伦理的接轨与协调,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就为环境资源管理、环境资源法律、环境资源执法的正当化,为增强环境资源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为将中国的环境资源保护纳入法治轨道提供了具有说服力的依据。正是由于生态人与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的接轨,在法律中体现和采用生态人的法律模式,必然会大大增强环境资源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三)为引入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奠定理论基础,促进环境资源法的生态化
    随着生态学的广泛运用和生态运动的深入发展,当代环境资源法呈现出如下特点和发展趋势:环境资源法越来越重视对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运用,环境资源法正在向生态法的方向发展即环境资源法的生态化。所谓环境资源法的生态化,主要指“环境法律以当代生态学为理论基础,以建设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型社会为目标,越来越多地运用和体现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越来越重视用法律规范、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样一种变化或发展趋势。
    生态法(14)是反映当代生态学新理论、新理念,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生态是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生态系统包括人,人是人类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环境是指围绕人的周围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自然资源是指能够被人类所利用的各种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都不包括人,都是外在于人的物质世界。生态法与早期环境资源法在指导思想方面的最大区别是其贯彻生态本位观、生态整体主义观、综合生态系统观、生态基础制约或环境承载力有限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观,承认动植物、江河湖海等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当代环境危机、环境保护和生态运动的发展,使以经济人、社会人和主体人为对象的法律都暴露了其局限性,而产生了以生态人为对象的生态法。生态法的上述性质、特点和发展实践说明:经济人、社会人和主体的法律人模式,不能适应和满足生态法的需要;只有生态人才能适应和满足生态法的需要,才能推动生态法的发展。
    目前我国学界提到的生态法的理论主要有:生态学;生态伦理(包括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中心主义的和生态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生态后现代主义;生态经济学;风险社会理论;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等。其中生态系统方法(the ecosystem approach,简称EA)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Inter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简称IEM)是近年来在国际上广为推崇和流行的方法和理论,它既是生态法发展的主要成果和主要标志,也是对生态法的发展最具有理论和实践指导作用的具体理论。目前有不少环境法律已经确认生态系统方法的作用和地位。例如,1999年通过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在其前言中强调“加拿大政府认可生态系统方法的重要性”;在第2条中强调,在本法的执行中,加拿大政府除应当遵守加拿大宪法和法律,还应当“实施考虑到生态系统的独特的和基本的特性的生态系统方法”。
    我国从21世纪初开始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探索创立一种跨越部门、行业和区域的可持续的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框架。2002年,中国政府与全球环境基金(15)签订的《中国/全球环境基金干旱生态系统土地退化防治伙伴关系》(PRC-GEF Partnership on Land Degradation in Dryland Ecosystems)文件,是全球环境基金资助的第十二个业务领域项目(GEF业务规划12即PRC-GEF-OP12)。该项目(PRC-GEF- OP12)的中心和重点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旨在采用综合生态管理手段解决土地退化问题,所以该项目又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项目。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该项目的实施,成立了由财政部牵头、以国家11个部门(包括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科学院)为成员单位的项目指导委员会、项目协调办公室和项目执行办公室。该项目指导委员会、项目协调办公室和项目执行办公室与甘肃、青海、新疆、宁夏、内蒙、陕西等省(自治区)的政府达成承诺,要致力于提高项目省(区)的法规政策体系在防治土地退化方面的能力。这项法律改革作为中国可持续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律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采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中国政府希望通过推进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特别是采取协调的、科学的、参与式的、适应性的管理方法来管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并使其法治化、制度化,以达到有效防治土地退化的目标。该项目的实施标志着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已经在中国拉开序幕。2002年3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已经将“生态系统方式的管理思想”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该计划在“指导原则”中强调“生态系统方式的管理思想。要树立大系统、大环境的观念,在搞好单要素保护的同时,强化区域、流域多要素、多系统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结构与功能的维护”。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首次指出: “按照区域生态系统管理方式,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这说明中国政府开始重视、提倡和推动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中共《十七大报告》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更将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提到了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当前,我国生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展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这种形势将我国环境保护推进到一个实现历史性转变的关键阶段,即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的新阶段。中国生态问题的整体性、复杂性和科学不确定性以及实现历史性转变的新要求,迫切需要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这样的新思想、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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