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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人的要点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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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第二,法律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是法律和法学进步和变革的一个重要方面,而确立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有助于解决法律调整对象拓展的问题,即将法律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拓展到法律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理论。经济人、社会人和主体人的“法律人”模式是:每一个具体的人、个体的人都只是与其他人相联系的社会人,人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即人的社会性的统一。根据上述法律人模式,既难于从理论上推出法律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结论,又不利于在建设“五型社会”的实践中发挥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是:每一个具体的人、个体的人,既生活在人类社会之中,也生活在自然界中,既与其他人发生联系,也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发生联系,人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人的社会性和自然性的统一;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每一个人都不能摆脱的基本关系,人与人的和谐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是实现人(甚至人类生态系统)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基础和基本保障。由此“生态人”的模式不仅可以从理论上推导出“法律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结论,也有利于在建设“五型社会”的实践中发展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所谓行为关系即由人的行为所产生、形成的关系。人的行为可以分为人对人的行为和人对自然的行为,人对人的行为形成人与人的关系,人对自然的行为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既可以规定人对人的行为,也可以规定人对自然的行为,因而法律既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个人主要通过其行为影响、作用(包括建立、改变和改进)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法律是最有效力、效益和权威的行为规范,法律通过规制(规范和控制)具体个人的行为,能够和可以调整好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根据“生态人”的模式可以逻辑地推导出“法律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结论,法律的基本作用就是与时俱进的调整好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
    第三,公民环境权是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诉讼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核心问题,而确立生态人的模式可以为明确公民环境权的性质和内容,为公民环境权的合法化、可实施化提供理论根据。一般认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有享用清洁适宜的环境的权利。由于环境的共享性、整体性和流动性特点,人们对环境的享用具有非独占性、非排他性、非占有性等特点,人与其环境形成人类生态系统,人与其环境的关系是一种生态关系而不是财产关系,这些特点使得公民环境权很难为传统私法所接受、很难利用传统的民法资源、很难受到民法的有效保护,或者说在公民环境权受到侵犯时没有可诉性。根据经济人、社会人和主体人的法律人模式,这些法律人只强调本体利益和人的社会性及人与人的关系,所以这些法律人的人格权都很难包括环境权的内容,即如果沿用上述法律人的模式和理论,将公民或自然人的环境权纳入上述法律人的人身权是很难自圆其说的;但是,如果采用生态人的模式,将公民或自然人的环境权纳入生态人的人身权则是顺理成章的。根据生态人在人类生态系统中的地位,生态人既强调人的社会性和人与人的联系,也强调人的自然性及人与自然的联系,自然可以被视为人身的延长或相当于人的手或脚,所以生态人的人格利益除了包括与其不能分离的生态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肖像、姓名、隐私等人格利益,还应该包括生态人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或生态系统,侵犯生态人的人格权除了对人身(包括身体的和心理的损害)的直接损害外,还包括对人的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直接损害,也就是说公民环境权可以视为生态人的人格权利。正如马克思明确指出的那样:“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也就等于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14]将自然界作为人的身体,意味着将自然作为生态人的人格利益。另外,人生活在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应当享有适宜的生存环境,体现出其作为主体的尊严,而生活在被污染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具有美学价值的环境中的人,则不能被认为是有尊严的。基于这种生态人模式,在新一轮的《民法典》制定浪潮中,《乌克兰民法典》、《越南民法典》等法律中已经将自然人的环境利益作为人格利益予以保护,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也倾向将公民环境权视为人格权,即认为:人的生存环境遭受破坏直接损害了人的环境权益,是对人(生态人)格权的侵害;环境权是生态人所固有的,为维护主体完整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在人与人结成的社会关系中,人享有自身的生存环境不被他人污染、破坏的权利;在人与自然结成生态关系中,人享有依靠其生态系统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污染和破坏同时损害人的社会地位和自然地位,没有安全、平衡、健康和适宜生活的环境,不仅那些基本人权,如公平、自由、幸福、生命及财产权统统无法实现,而且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都可能受到威胁。在生态人看来,对人格利益进行现代扩展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环境问题发展到今天的迫切要求。只有在重视环境权的保护的条件下,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才能得到全面发展,人才能真正成为全面发展的人;因此,确认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对于解决公民环境权问题、推动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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