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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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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案例四: 北大教授提起松花江公益诉讼案
  1 案情介绍
  2005年11月13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 101厂) 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 造成8人死亡, 60人受伤, 造成100吨苯、硝基苯和苯胺流进松花江, 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 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泄漏事件发生之后, 不仅造成吉林停水7 天, 哈尔滨市的380万居民连续五天没有供水, 并且影响下游的俄罗斯近千公里30多个居民点165万人的饮水, 俄国杜马主席根据国际水域原则向中国要求赔偿, 引起俄罗斯索赔声浪。
该事件创造了许多重大的、甚至第一的新闻。
  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12月2日就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出的通报, 指出这起重大事故发生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事件重视不够, 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 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为此, 解振华同志向党中央、国务院申请辞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职务。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 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是一起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中国石油的母公司中国国家石油及天然气总公司的副总裁段某, 被国务院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吉化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于某、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申某等九名企业责任人员被给予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吉林省环保局局长王某被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吴某行政警告处分。
  据2007年1月24日《中国环境报》, 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下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2005年12月7 日, 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 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 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 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同时, 鉴于本案标的数额巨大, 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然而,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以􀀂 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
  对此, 原告代表坚持向立案庭提出了应当依法接受诉状、如果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裁定不予受理的建议。但是, 此举也被法官婉言拒绝。
  2 案例评析
  该案有许多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探讨。
  第一,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本案中, 松花江是公共利益的载体, 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 其诉讼请求是治理松花江的污染、保护松花江生态系统, 而不是请求法院给作为原告的几位北大师生以赔偿; 原告既不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对象或行政管理对象(即行政相对人), 也不是被告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直接受益人(即直接利益受损人), 原告是远离松花江的北京大学师生; 无论原告在该诉讼中是胜诉还是败诉, 作为原告的北京大学师生都不会获得比其他公民额外的利益, 事实证明原告不仅没有得到好处, 还在法院或法官不理解、不支持公益诉讼的情况下, 损失了自己的时间、精力和钱财。遗憾的是, 北大教授提起松花江公益诉讼没有获得成功, 这真实地反映了当前中国司法部门对公益诉讼的认识、理解水平和受理公益诉讼的能力水平。尽管中国全面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法治的道路还很漫长, 但是这次北京大学法学院师生的行动将在推进中国司法制度进步的版图上写上凝重的一笔。
  第二, 本案既是一起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人与动物等自然体共同提起的案件,它涉及动物和生态系统等自然体的权利、代理、诉讼资格和诉讼参与等理论和实践问题。在本案中,原告除北大几位师生外, 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等动物、生态系统等自然体也作为原告赫然出现在原告的起诉状中, 并且还有北京大学的几位教授作为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特别值得指出的是, 原告的诉讼状写得情文并茂、事理俱清,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代生态人的生态文明观。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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