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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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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四)从法院判决的种类看
  这里的法院判决(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
  如果原告胜诉(即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决一般包括如下几种:1.被告停止侵犯环境公益行为,停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2.被告建设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3.被告治理、恢复被其污染破坏的环境资源生态或者或承担治理恢复费用;4.被告赔偿其所造成的环境公益损失,但这种赔偿不是交接原告私用,而是作为公用(一般是将损害赔偿费纳入公共环境生态基金)。5.减免原告的诉讼费用。
  如果原告败诉,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决一般包括如下几种:1.驳回或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如果原告胜诉(即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决一般包括如下几种:1.责令被告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2.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3.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原行政决定(在原行政决定显失公平时);4.依法追究违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5.减免原告的诉讼费用。
  如果原告败诉,法院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决一般包括如下几种:(1))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原行政决定,驳回或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五)从诉讼完成后的效果看
  如果原告胜诉,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或效益如下:不特定多数人因搭原告的便车而受益;原告没有获得额外的好处,而仅仅获得与不特定多数人一样的好处;被告承担了因侵犯环境公益的而形成的法律责任。
  如果原告败诉,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或效益如下:公益(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公益主要指环境公益即生态利益)与私益(包括行政机关的部门性利益、单位和个人专有的利益)在法律面前平等,公益与私益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公益与私益的纠纷只能依法处理;作为被告的政府部门的职责得到依法维护,作为原告的政府部门与作为被告的政府部门的纠纷、作为原告的单位和个人与作为被告政府部门的纠纷得到依法处理。
  四、结合案例析环境公益诉讼
  随着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兴起,各地出现了或各媒体报道了不少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这对我们深入研究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素材。首先,对各地热心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探索应该肯定;其次,对于具体案件应该具体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特点和作用的认识;其三,应该认真总结各地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不断提高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效。
  目前我国在推行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实践中难予操作。本文拟运用上述“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受案范围分类;法院判决的种类;诉讼完成后的效果”等五项识别标准,通过具体分析五个媒体报道的“公益诉讼”案例,来加深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特点和现实可行性的认识和理解。
  案例一:广州石榴岗河污染公益诉讼案[1]
  1.案情介绍
  海珠区石榴岗河曾经是一条清澈的小河,从华洲街土华村穿村而过,2007年9月以后,小河突然变得黑臭逼人,附近居民苦不堪言。
  接到群众投诉后,海珠区环保局立即对河流周围的企业展开了排查,一家名为新中兴的洗水厂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这家洗水厂2007年9月在土华村成立,既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擅自从事漂洗等业务。

标签:环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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