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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死刑制度的合理性

2013-08-25

精品学习网为您整理了刑法中死刑制度的合理性,希望和您一起探讨!

一、目前国际上死刑制度存废现状及趋势

几百年以来,对于死刑这一专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之刑罚的研究与争鸣,正如其名称那样,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天空中最为耀眼的一颗明星,吸引了无数哲人名家驻足于此。

历经长达两个世纪之争论,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已被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所认可,废除死刑的呼声可谓日益高涨。据有关资料披露,截至2003年1月1日,世界上已有97个国家和地区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全面废止了死刑,还有15个国家废止了普通犯罪的死刑,仅保留了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的死刑;相应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83个。

二、我国死刑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关于死刑的规定仅见于几个单行刑法,如1951年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等。直至1979年制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切可判处死刑的罪行,才统一由刑法典加以规范。1979年刑法典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27种,在以后的几年里至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之前,我国刑事立法中涉及可处死刑的罪,总共有71种。1997刑法典在总则编中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作了更精确的表述,在分责编对可处死刑的罪种数基本上没有大的动作,只是略作调整,略有减少,在某些罪的构成要件上细化一些,限制的严格一些。该法典分则仍保持着68种罪挂有死刑。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故,至今我国仍然没有随国际大势彻底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