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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刑法学事实概念与规范概念的关系

2013-08-25

【摘要】精品学习网为您整理了如何对待刑法学事实概念与规范概念的关系,希望和您一起探讨!

一、事实概念与规范概念

事实,与客体的概念相类似,指的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不为人的意识左右的客观存在,同时可以被人的意识所感知,所识别。规范,相对于事实来讲则是来源于事实,从大量的事实中抽象归纳而得到的总结性结论。而概念,是指反应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事实和规范反映在刑法之中则体现为事实概念与规范概念。简单来讲,规范概念是一种形式,要求人们将其作为标准对待,建立在规范概念为已被验证正确的假设之上,用其来衡量社会现象从而做出初步判断,是具体事实的格式化、类型化。而事实概念,相对于规范概念来讲,更注重实质,即在符合规范概念的外表之下,社会现象的本质究竟如何,以及规范概念在实际应用中应做出如何的调整以实现它的初衷。

二、事实概念与规范概念的关系

(一)规范概念是事实概念的基础

1.规范概念起源于事实概念

规范概念作为一种具有社会价值的行为准则,其产生无法离开特定的社会现实。问题产生动荡,动荡呼唤解决方式,因此人们从现实生活中抽象得到问题的根源并对其加以明确规定,由此产生了规范概念。作为例证,我国目前刑法理论选择的目的理论是分刑种分阶段以预防为基础的综合理论,其在刑种方面关于死刑体现的正义性报应理论和在刑罚的制度性适用阶段方面司法程序中体现的报应观点即是源于原始社会的报仇。正是因为报仇是个人针对个人的行为,没有限制的报仇会引发暴力升级,威胁社会。而同态复仇的交换性严格意义上也不符合正义形式,报应理论就应运而生了。其所体现的三方关系中国家作为刑罚的适用者,处于高于侵害方和受害方的地位之上,并根据分配性而不是交换性的行使,取得了最古老的正义形式。报应理论是对侵害方和受害方双方来讲最恰当的解决方式。

2.规范概念是事实概念的最大边界

随着规范概念的产生,人们的行为不再是不受任何约束而想当然的存在,而是要与规范概念进行比对其合法性,至少是合理性。最典型的体现当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样一来,不仅使刑法具有稳定性,使公民能够预测到何种行为是被禁止的,更能够使国家的刑罚权受到限制,使人民的权利受到保障,使刑法具备了保障功能。即为了既不妨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又不至于使公民滥用权力与自由从而影响国家的正常生活秩序,就有必要使公民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便他们能够选择有利于自己和社会的行为。只有被明文规定为规范概念的行为才是可以被纳入评价范围之内的,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才是有可能成为事实概念的,由此可见,规范概念是事实概念的最大边界。

在此基础之上,还要对规范概念进行进一步的界定与限制,即规范概念应该是明确规定而不能是相比较得来的,规范概念应该是被有权机关制定的而非存在于民间习俗之间的,规范概念应该是针对其生效之后而非之前的行为的,规范概念应该是明确而无疑义的。由此得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即禁止类推、禁止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确定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与保障。

(二)事实概念是规范概念的发展与延伸

1.事实概念是规范概念的载体

作为行为准则而出现的规范概念是不可能抽离于事实而独立存在的,正如空洞的口号无益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规范概念的价值,必须在现实中通过投射在相对应的事实概念上,也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法律意义上的生命力。正如我国规定了犯罪的立法概念和司法概念一样。立法概念是在法律制定之前的概念,其存在的意义是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一种对具体犯罪形式抽象的概括和总结,并不能直接应用到实践当中,而将其从规范价值转化到事实价值的,正是司法概念。司法概念是法律规定之后的犯罪,其目的是为了认定某种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真正把纯粹规范意义上的禁止性行为与事实相连接,将规范概念的意义最大化,从而实现了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2.事实概念在适用中与规范概念存在一定的偏差

刑法的规范概念看似是抽离社会现实而存在的,但是其与现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体现在立法概念上则表现为犯罪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受到了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因此,在将规范还原于事实之中时,存在一些由客观现实而造成的偏差是在所难免,也是必要的适应性改变。例如在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方面,我国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特别注意的是属地原则中规定的外国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以及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规定的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案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对犯罪和法定刑的限制。这对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管辖权来说是一个不大不小的突破。与此类似的是,我国对于国际法上从事外交工作的特定官员的功能性豁免也是刑事管辖权的规范概念要求在转化为事实性概念时的一个偏差。但要注意的是,诸如此类的豁免不但没有形成对我国刑法管辖的不恰当的障碍,反而在坚定维护我国的主权和利益的同时,又尊重了国际惯例和他国传统,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

(三)事实概念与规范概念互为支持与补充

事实概念与规范概念之间的关系并不仅仅是以上所谈到的单方面的影响关系,而是相互作用,互为支持与补充的关系。一方面,规范概念为事实概念设立了界限与标准,使得法律在一定的范围内发挥效力,并为其适用提供理论依据;另一方面,事实概念在发展中的创新与进步,也反作用于规范概念,使其在允许的范围内作出适当的改动以适应新形势的出现,提高刑法规定的需要性和准确性。

例如,我国在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中发展得到的四要件犯罪构造理论,对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刑法在事实中的应用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四要件犯罪构造理论简化并明确了法律适用程序,在罪刑法定原则尚未确立的年代和主张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本质特征的理论基础上产生,促进了中国法制的发展,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与此同时,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法律工作者逐渐意识到四要件犯罪构造理论存在排除了可以通过正当化根据排除满足犯罪构成所体现的违法性的合法的行为的漏洞。因此在规范意义上出现了主张在四要件构成理论中添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借鉴英美法系中双层次犯罪构造理论中的“出罪”环节。即严谨的犯罪构造理论不仅需要包括刑法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要素或者条件,而且需要不包括法律允许的排除犯罪成立条件的因素或情况。三、如何对待事实概念与规范概念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