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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银行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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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四、小结

利用自动柜员机故障取款,属于违反银行现金占有者意志取得财物,成立盗窃罪;恶意透支的受骗者与财产处分者为特约商户,受害者为发卡银行,行为人获得的是免除债务的财产性利益,成立三角诈骗;拥有存款与持有现金无异,存款具有准物权性质,硬性区分存款债权与存款指向的现金没有实际意义,存款人无论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占有着存款;账号名义人若对存款不具有实质性权利即不具有所有权的,即便持有银行卡,也有可能成立盗窃、诈骗等夺取罪;收到错误汇款的账号名义人占有着存款,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存款进行利用处分的,成立侵占罪。

利用捡拾的银行卡在柜员机上取款的,成立盗窃罪,在银行柜台或者特约商户刷卡消费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利用遗忘在柜员机中尚未吞卡的他人银行卡取款,由于卡归银行占有,行为人当即取款以及退卡后继续使用,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既是注意规定也是法律拟制,实行行为是使用行为,未参与盗窃仅事后参与使用的,在盗窃罪(柜员机上使用)、信用卡诈骗罪(在银行柜台、特约商户使用)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盗卡者单独成立盗窃罪;抢劫信用卡未使用的,若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以上,可以认定为抢劫罪,与事后使用行为构成的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骗取信用卡并使用是否成立诈骗罪,取决于被害人财产处分意思的内容,已作出财产处分的部分,无论在柜员机上还是银行柜台、特约商户使用,均成立诈骗罪,超出财产处分意思范围的,根据具体使用情形成立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前后只有一个行为的,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可分为数个行为的,则数罪并罚。

滥用银行卡的刑事责任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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