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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犯罪刑事政策的法理分析

编辑:sx_wangha

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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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政策的基本概含

自费尔巴哈提出刑事政策之始,关于刑事政策的含义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如何给刑事政策下定义,我国学者更是意见不一,百家争鸣。外国学者对刑事政策的定义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费尔巴哈提出刑事政策概念以来,刑事政策经历了从狭义到广义的过程。

被西方学者称之为“刑事政策之父”的费尔巴哈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豍其后形势政策概念的讨论蛰伏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随着冯·李斯特赋予刑事政策新的概念开始,刑事政策的概念讨论又开始一轮新的高潮。李斯特从三个层面对刑事政策加以说明,一是最广义的方面,即“刑事政策系以研究犯罪原因及刑罚之作用为基础之各种原则,从而国家乃依此原则错刑罚及类似制度对犯罪展开件争之谓也。”二是广义说,三是狭义说。

就其实质而言,仍然是刑事政策观甚至是刑法观念的基本碰撞。一为广义的刑事政策观,认为刑事政策包括了不同的社会控制形式和手段以及实践,此种学外国学者支持者甚多;另一种是狭义的形势政策观,支持者也不在少数。

二、我国当前商标犯罪刑事立法规范及刑事政策现状之分析

我国对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立法集中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三个罪名,为惩治商标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我国现行刑法关於商标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四个特点:一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共有三个罪名,其中单一罪名2个,选择性罪名1个。二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这类犯罪的主体。三是所含三个罪名的量刑幅度相同,但刑罚种类有所不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规定了管制刑。四是设定了两个档次的刑罚,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相应规定了罚金刑。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实质上还是以严打为中心展开的,强调从重从快,应然意义上的刑事政策虽没有在法理上被否定,但是严打做为实然的刑事政策已经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形式政策束之高阁。我们认为,讨论刑事政策应该从实然上去考虑,关注实际上正在发挥作用的刑事政策。正如陈兴良先生所言:“对于刑事政策的研究,我们不能满足于应当以何者为刑事政策,更应当关注实际上以何者为刑事政策,进一步考察这种应然刑事政策与实然刑事政策分离的原因,由此得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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