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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犯罪刑事政策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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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第一,宽严相济强调的严是指建立严密的刑罚体系。形成互相衔接的刑罚措施,能够做到兼容并蓄,形成合理的刑罚结构。刑罚结构是刑罚方法的组合(配置)形式。所谓组合(配置)形式,是指排列顺序和比例份额。排列次序是比重关系的表现,比重是量的关系,但量变会引起质变,比例不同,即结构不同,则性质不同。刑罚结构决定刑罚运行的内部环境,构成整体刑罚功能的基础。

我国商标犯罪的刑事法网没能够结合得很严密,不能达到相济的调和程度。可谓不“严”。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对象过于狭窄,主要是(1)缺乏对注册服务商标的保护;(2)注册商品商标的保护范围狭窄;(3)对知名商品的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4)与商标有关的其他识别性标志不属于《刑法》保护的权利范围;第二,保护面有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作为打击的对象;

第二,商标犯罪没能体现“相济”,主要表现在配置刑不合理。刑罚对于三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规定的都是一样的法定刑,情节严重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或者数额巨大的,3-7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的规定已经把这三种犯罪行为视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仔细分析看来,三种行为无论在行为样态还是危害结果上都有明显的不同。假冒商标罪是造意型的犯罪,是以下两种犯罪的主要源头,应该比以下两种犯罪重,这种对合犯的处理结果本应当有所不同。如果处理结果一样,是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

第三,现阶段商标犯罪具体刑事政策没能体现宽严相济中的“宽”,商标犯罪立法过于“厉”,已经严重违背了世界潮流。因此,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国际背景下,应当强调刑罚适用的效益。因而在商标犯罪的法定刑设置上,尽管仍然采取短期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重的模式,但却更为偏重罚金刑的运用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商标犯罪的量刑过于严格。目前,我国对于商标犯罪的刑罚规定分为两个层次,而这两个层次在一般观念上看,都比较严厉。从刑法效果和司法实践中看,我国对于商标犯罪的刑事制裁应该来说是比较严厉的,同时,我国的刑法应当更加重视经济法罪的处罚模式的改变,即应当多适应罚金刑,以及可能设立的资格刑等。不能一味的用有期徒刑或者重罪来规制商标犯罪等经济犯罪。犯罪率高低和刑罚的轻重以及有期徒刑的设立、严苛等并不呈现明显的逻辑关系。

(三)商标犯罪刑事政策之重构鉴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以严打、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商标犯罪的刑事政策是从严打击,从重从快。其并没有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髓。在应当“宽”的方面没有给予宽大处理,而是严而不厉;在“严”的方面没有能形成严密的刑事法网,犯罪规定的线条过于简单;在“相济”上没有能形成严密的刑罚结构。

所以,商标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当进行调整,这是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打击商标犯罪,控制商标犯罪趋势的必然途径。我们应当摒弃“厉而不严”的模式,采取“严而不厉”的模式,以达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首先,严密我国商标犯罪刑事法网。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等行为列入刑法,其次,调整刑罚结构,偏重罚金刑的运用。

另外宽严相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做到重罪重罚,请罪轻罚,做到罚当其罪。刑罚的设定一方面要体现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和政治背景,同时也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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