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附答案解析

2014-09-30 11:50:47 字体放大:  

91.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王某乘人之危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B.丁基于不法原因给付5万元,故王某不构成诈骗罪

C.王某购买毒品的数量大,为对方贩卖毒品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不构成窝藏毒品罪

【答案】ABC

【解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交付型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诈骗罪是对方基于信任而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是对方基于害怕而交付财物。王某向丁索取财物,是欺骗丁,使其相信自己会为丁定罪。丁给付钱财,也是基于这种信任,所以王某成立诈骗罪。丁的不法请求不影响王某诈骗罪的成立,即“黑吃黑”成立侵犯财产犯罪。

购买毒品与贩卖毒品是对行关系,购买在一定意义上市帮助贩卖者实现既遂,但是立法者单独将贩卖规定为犯罪,即不再惩罚单纯的、没有超出购买范围的购买毒品行为。购买毒品自吸的,不成立犯罪,如果数量较大,可以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是为他人的毒品犯罪提供窝藏,如果是自有毒品,只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

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

请回答第92—94题。

92.可以作为迅辉公司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的是:

A.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

B.被单位委托的职工王某

C.保管员韩某

D.公司副经理李某

【答案】B

【解析】《高法解释》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本题中,法定代表人陆某也被起诉,因此只能由被告单位委托的职工担任诉讼代表人,故选B。

93.对迅辉公司财产的处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涉及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追缴的,法院应当追缴

B.涉及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查封、扣押、冻结

C.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对迅辉公司财产,法院应当先行查封、扣押、冻结

D.如果迅辉公司能够提供担保,对其财产也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答案】ABD

【解析】《高法解释》第284条:“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故AB正确。《高法解释》第285条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故C错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D正确。本题选ABD。

94.如迅辉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下列变故,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公司被撤销,不能免除单位和单位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B.公司被注销,对单位不再追诉,对主管人员继续审理

C.公司被合并,仍应将迅辉公司列为被告单位,并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

D.公司被分立,应将分立后的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以迅辉公司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

【答案】BC

【解析】《高法解释》第287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故C正确,D错误。《高法解释》第286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故B正确,A错误。本题选BC。

(三)

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

请回答第95—96题。

95.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

A.张一、李二

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C.张一父母、王三

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答案】D

【解析】《高法解释》第143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本案中由于张一是未成年人,所以张一的监护人,其父母负有赔偿义务。由于李二在开庭前死亡,所以其没有赔偿义务,但是其遗产继承人父母有赔偿义务。王三在本案中属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所以也有赔偿义务,故本题应当选D。

96.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赵四父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择期审理

B.赵四父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C.王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到庭

D.李二父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应当缺席判决

【答案】B

【解析】《高法解释》第15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结合本法条的第1款,本案中赵四父母是原告,其“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都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故A错误,B正确。结合本法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中,王三属于“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其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故C错误。而D中李二的父母不到庭,法庭不是应当,而是“可以”缺席判决,故D也不正确。本题答案为B。

(四)

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

请回答第97—98题。

97.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性质是: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征收 D.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B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科处新的义务;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显然不具有惩罚性,故排除A项。

《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根据该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下列四个特征:⑴性质之行政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的;⑵目的之非惩罚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本身是手段,其目的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非惩罚性目的;⑶实施之物理性,即使用物理手段直接限制人身自由、控制财物或行为;⑷存续之暂时性,即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对财物或行为的控制均是暂时的。“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仅仅是行政命令,其本身是目的,并非手段;其尚未使用物理手段;且其存续是永久性的,并非暂时性的,故排除B项。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B项,值得商榷。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收归国有的行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显然不属于C项。

《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仅是“责令”而已,尚未采取措施强制履行义务,故排除D项。

98.就上述事件中的行为的属性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市林业局的致函不具有可诉性

B.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

C.三部门的处理意见是行政合同行为

D.三部门的通知具有可诉性

【答案】AD

【解析】市林业局致函县政府要求调查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县政府关于由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孙某的会议纪要,均未实际影响孙某的权利义务。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A项正确,B项错误。

行政合同,是指为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过协商设立、变更、终止双方行政上权利义务的协议。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协议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协议,也有被称为行政合同的情形。三部门的处理意见,并非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协议,也非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协议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协议,故C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部门共同发出的“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作出的实际影响相对人作为普通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故该通知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故D项正确。

99.甲市某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李某上诉,甲市中级法院改判无罪。李某被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的,应书面通知李某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B.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前,应当先向甲市检察院申请复议

C.对李某申请赔偿案件,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可指定一名审判员审理和作出决定

D.如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该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答案】AD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故A项正确。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25条,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的,须先申请复议,然后才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甲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无罪,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为县法院。故本案不需要经过复议程序,故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7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据此,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一名审判员具体承办,但仍须由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故C项称“一名审判员审理和作出决定”的说法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30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故D项正确。

100.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

B.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C.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D.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2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不应由地方政府解决。既然县政府认定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故县政府无权直接解决,故A项错误。

对于A选项,还可以换个角度判断。《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复议机关只能针对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决定。在本题,县政府认为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故认定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即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属于“超越职权”。A项“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实质是:县政府作出变更决定。而复议机关的变更决定是不能针对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故A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5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据此,B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题中,复议机关县政府撤销乡政府的决定,故构成“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本案被告为县政府,C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必须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题中,县政府决定不实际影响乡政府的权利义务,故县政府决定与乡政府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乡政府不得为本案第三人,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