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附答案解析

2014-09-30 11:50:47 字体放大:  

81.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

B.本案为共同诉讼

C.二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到2012年9月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期限,故决定违法

D.法院不能作出允许少缴或免缴社会抚养费的变更判决

【答案】ABD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某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李某、周某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故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A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在本题,李某、周某二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案件,故B项正确。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某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李某、周某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因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消除违法超生造成的不利后果。故某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李某、周某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适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故C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据此,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案件,本案并非行政处罚案件,故D项正确。

82.一公司为股份制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下列哪些主体有权以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A.股东 B.股东大会 C.股东代表大会 D.董事会

【答案】BCD

【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据此,有权以股份制企业名义起诉的,除其法定代表人外,还可以是其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故本题应选B、C、D项。

83.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B.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外国人采取的遣送出境措施

C.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D.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答案】CD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1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故排除A项。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外国人采取的遣送出境措施,仅可申请行政复议,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故排除B项。

国务院《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对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C项应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应选。

84.某区规划局以一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地面工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据规划局的请求,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如该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向区规划局提出赔偿请求

B.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

C.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应先申请确认运走钢板的行为违法

D.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答案】BD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8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即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中违法采取措施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据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享有强制拆除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建筑物的权限。本题中,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无违法之处,但“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超出了某区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的范围,故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本案造成国家赔偿的加害行为是运走钢板的行为。《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⑷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⑸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据此,要求行政赔偿的,若加害行为是事实行政行为的,该行为不需要经确认为违法。据此,C项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据此,D项正确。

85.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遵守法定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

B.无效行政行为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无法完全列举

C.因具体行政行为废止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D.申请行政复议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

【答案】AB

【解析】具体行政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是合法的:⑴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⑵合乎法定职权范围;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⑸符合法定程序;⑹不滥用职权。故A项正确。

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故B项正确。

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故C项“赔偿”说法错误。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只要该具体行政行为尚未被撤销、废止的,则一直保有其拘束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会导致被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仅会导致其尚不具有确定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故D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一)

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违章驾驶,致黄某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C.甲对乙车内人员的死伤,具有概括故意

D.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同车人黄某当场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答案】BCD

【解析】考点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甲开车逆行,导致车辆相撞,造成伤亡的,根据甲的主观方面来认定责任。无证据表明甲对危害结果是故意的。一般的交通事故,行为人对于违规是有认识的,对于灾难性的后果是没有故意的,因为发生车祸时,肇事者往往是第一受害人,很难想象他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利益是一中放任的态度。所以对甲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成立交通肇事罪,不仅需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还需要行为人对于事故承担相当的责任,依据200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成立交通肇事罪至少要承担50%以上的责任。案例中乙的责任明显属于次要责任,即低于50%,因而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87.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

B.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

C.对甲应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D.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

【答案】AD

【解析】甲虽然逃逸,但是救护人员在肇事后五分钟内赶到,并没有耽搁对胡某的救治。这一点足以证明胡某是被甲的交通肇事行为撞成致命伤,很快就会死亡,而不是因为甲的逃逸导致胡某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即胡某的死亡和甲的交通肇事有关,而和逃逸没有因果关系。

甲成立交通肇事罪,并具备逃逸的量刑情节。日后向警察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的,符合一般自首的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88.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

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

C.丙、丁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对丙结合事实四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丁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

【答案】AD

【解析】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驾与追逐竞驶(飙车)成立危险驾驶罪。此罪属于故意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所以A项说法正确。此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实现,即为既遂。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具体危险犯,即行为人从事危险行为时,已经认识到会发生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所谓“具体的”,一般指具体到时间、空间和事件。丙丁醉驾飙车,对具体的危害后果并没有认识,所以只成立危险驾驶罪。

丙在醉驾的过程中交通肇事,如果成立交通肇事罪,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应该按照重罪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由于丙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被证明,所以丙不会为乙的死亡承担责任,丙没有成立交通肇事罪的结果要素,不成立该罪。

89.关于事实四乙死亡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处置现场的警察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乙自身的过失行为与本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ABCD

【解析】甲的肇事行为发生后,一般人无法预料的丙的危险驾驶行为介入进来,最终乙死亡。对甲而言,有两种可能性:一,乙死于甲的肇事,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二,乙死于丙的危险驾驶引起的交通肇事,则介入因素隔断甲应当行为与乙死亡的因果关系,甲不再为乙的死亡承担责任。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可能性,依据“存疑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论”原则,推定甲的肇事与乙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同样的道理,对丙而言,也是两种可能性,包含乙的死亡和自己无关的情况。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丙有利的推论就是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警察尽到自己的职责,自然与结果无因果关系。乙即使对于第一次撞击有因果力,对于第二次撞击也没有因果力。所以在判断乙的行为与自己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时,同样采纳上述的原则,得出乙的行为和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

90.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丁指使王某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B.丁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

C.丁的教唆行为属于教唆未遂,应以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

D.对丁的妨害作证行为与包庇行为应从一重罪处罚

【答案】ABCD

【解析】当事人的伪证行为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犯罪。因为无法期待一个人会违背自保本能,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或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所以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自己为自己作伪证、指使他人为自己做伪证,都是基于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无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