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附答案解析

2014-09-30 11:50:47 字体放大:  

21.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

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密切”既包括友好关系,也包括制约关系。甲能够用隐私要挟国家工作人员,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制约力的“密切关系人”。甲收受请托人财物,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工作人员丁利用职权将明知有罪的人不再追究的,成立《刑法》第399条的徇私枉法罪。甲成立丁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行为人因贪贿型犯罪而进一步犯渎职型犯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刑法》第399条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从一重),都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对甲应该按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共犯并罚。

22.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

A.正当程序主义

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答案】D

【解析】所谓正当程序主义,是指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而形式真实发现主义,是指刑事诉讼将真实设定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客观实在,并谋求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来接近它,刑事诉讼,强调在给定的程序范围内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所谓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都应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则是指刑事诉讼应力求避免处罚无辜。可见,本题应该选D。

23.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的知识点在2013年三大本第二卷第275页:“当事人主义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另外,在三大本第二卷第423页指出:“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故本题选B。”

24.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A市中级法院

B.B市中级法院

C.C市中级法院

D.乙省高级法院

【答案】B

【解析】一般而言,死刑的执行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但是《解释》第41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本题选B。

25.高某涉嫌抢劫犯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起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B.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的证据材料

C.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

【答案】D

【解析】本体考察审查起诉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故本题选D。

26.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差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陪审员制度目的在于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陪审团制度目的在于制约法官

B.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相同职权,陪审团与法官存在职权分工

C.人民陪审员在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陪审团从有选民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D.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陪审团适用于所有案件

【答案】B

【解析】我国陪审员制度的目的并不是单纯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也可以发挥对其制约作用,因此A错误。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陪审团和法官则分别负责定罪与量刑工作,故B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可见,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由其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想基层人民法院推荐,而不是从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故C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可见,只有部分案件的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第二审案件就不适用陪审制,因此,并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被害人也无权启动陪审,另外,在西方,一旦案件选择辩诉交易的方式加以解决,也不适用于陪审团,因此D错。

27.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

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

【答案】A

【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的非法拘禁罪由于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所以也是符合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因此属于“在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并案处理”。本题选A。

28.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简称《高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法律并未加以限制,故B错误。对于回避决定,不可上诉,也不可以抗诉,故C错误。本题赵某的回避理由并非法定理由,因此应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D错误。但需要指出的是,A答案也不严谨,应由法庭当庭驳回,而非由法院院长当庭驳回。

29.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简称《高法解释》)第38条第二款:“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故本题选A。

30.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

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

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询问证人的地点,考察法条为《刑诉法》第122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证人的地点只能是现场、工作的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而不能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故B错误。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