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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与死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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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1.建议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使金融诈骗犯罪取消死刑的标准不统一。1997年刑法分则第3章第5节规定了8种金融诈骗犯罪,其中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法定最高刑有死刑。《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取消了后三种犯罪的死刑,只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可能考虑到这是一种涉众犯罪,受害人多,影响大,处理不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但这在客观上造成取消金融诈骗犯罪死刑的标准不统一。

第二,从渊源上看,集资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演变而来的。1979年刑法只在第151条、第152条规定了“诈骗罪”和“惯骗罪”,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1997年刑法则在第2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设专节(第5节)“金融诈骗罪”规定了8种金融诈骗犯罪,这是市场经济时代的产物。这两种犯罪侵犯的客体虽不相同,但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都采用了诈骗,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集资款或者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处刑上,1979年刑法规定,一般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惯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1997年刑法普通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但对4种金融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均设置了死刑,以加大对金融诈骗罪的处罚力度。

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于死刑的适用范围曾引起激烈的争论,一致认为,根据中国国情,死刑应当保留,但应慎用、少用。当时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适当减少死刑,对于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原则上可以不挂死刑。第二种意见主张增加一些犯罪,如诈骗罪、侵占罪的死刑,但持这种观点的人很少。第三种意见主张不减少也不增加,维持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有关死刑的规定。立法部门采纳了最后一种意见。[21]

从对金融诈骗犯罪的演变、1997年刑法是否增加普通诈骗罪死刑的争论,可以明显看出,无论当时还是现在,主流的观点是:对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包括普通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都是不赞同设置死刑的。

第三,集资诈骗罪的受害人和普通诈骗罪的受害人一样,大多出于贪利、投机的心理,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而存在一定过错。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通观近年来被判处死刑的集资诈骗案件,有一个共同规律,就是他们都打着各种投资名目,建立定时还息的信誉。这些案件的受害人都曾获得过暴利回报,使得集资的利益链条不断扩张。[22]吴英案的受害人也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

第四,从金融体制角度观察,近些年来,浙江一带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呈逐年直线上升,且累打不绝,背后有着深层次的体制上的原因。我国改革开放已30多年,但至今金融市场还没有完全开放,实行的仍然是政策性的金融垄断。随着我国货币政策从宽松转为从紧,金融市场资金紧张,企业融资难,民营企业融资更难,迫使民营企业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利率很高。以杭州为例,一般为10-20%,有时高达35%甚至50%。[23]加上利滚利,使一些企业陷入高利贷深渊,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以致温州等地老板胡福林的“跑路”等事件频频发生。一些法学家、经济学家和企业家最近在讨论吴英死刑一案时,从体制层面进行深刻剖析,建议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体制,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综合措施。[24]这些分析是中肯并有积极意义的。中国银监会近日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资本遵守同等条件,各级银行业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性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25]这是我国金融体制的重要改革,必将推动金融业的发展和完善。

第五,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势必导致司法上对集资诈骗罪与已取消死刑的其他三个金融诈骗犯罪量刑上的不平衡,有悖司法公平和公正。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取消后,法定最高刑可以设定为无期徒刑,以保持与普通诈骗罪法定最高刑的平衡。

标签: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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