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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其调整:美国有关法律实践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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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现在,新闻媒体对案情的审前报道和评论自由与刑事被告获公平审判权利之间的可能冲突是美国联邦和各州法院在此类案件中考虑的重点。在美国,传媒对案件的过分、倾向性的报道的未审先断的评论主要是通过对陪审团判断力的可能影响而损害公平审判的,并因此形成了以保护陪审团不受外界影响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调和方法和策略,以求最大程度地维护新闻自由和保障被告权利。我国司法实践与美国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并不实行陪审团制,陪审员在审案中所起的实际作用也较小。媒体报道对公平审判的可能影响也就不存在这样一个主渠道,影响的对象主要是法官、辩护人、被告、证人、鉴定人等。至于法官自身,“应当是意志坚强,有能力在逆境中前进的人”。在陪审制方面,中国法官的两难处境要比外国同行简单得多,两全的难度也小得多。对一些受到媒体关注的案件可以不采取陪审制,如果实行陪审制,则也应当从未受传媒影响的公民中挑选陪审员,并使之与媒体的传播暂时隔绝开来。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传媒报道和评论即使是审理中的案件。本文认为这种状况应予维持。有学者指出,传媒对未审结案件的报道可能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批示“限期解决”,因而给法官造成压力。(注: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第24页。)我们不难看出,这种压力并非是法官应当且能够拒之于门外的来自传媒的舆论压力,而是法官所不能抗拒的来自更高层权威人物的政治压力。此种压力实乃由于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所致,而且,舆论的监督与支持是维系司法独立的重要保证和根本力量之一,具体案件的公开报道有助于法官抵制某些权势者的不当压力。总之,我们应当树立两全其美的调和思想,使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共存共荣。调和的主要途径并不在于简单地限制某一方面的权利,而应当探索和开辟第三条道路,例如,除了上述具体措施外,有关的制度建设至少还应当包括这两方面的内容:健全司法独立和职务保障制度,法官真正独立于其他权力部门,并于品行良好期间不得随意调动或解职;提高法官素质,锻造高于常人的坚强、勇敢之个性和惟服从法律的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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