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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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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笔者认为,对于既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可以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必要的其他费用加以确定;对于未出世胎儿,其特留份额应包括胎儿出生至成年的生活抚养费、教育费、必要的医疗费等。但是,如果胎儿的母亲或者其他愿意抚养他的近亲属有能力抚养其长大成人,我们就可以优先保障既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人。换句话说,如果被继承遗产有限,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可以规定只给需要金钱的一方而舍弃另一方。
    3.关于特留份的份额的多少。遗嘱人在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了必要份额,才有权处理特留份以外的遗产。即使遗嘱没有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份额,也就是在特留份被侵害时,为了保全特留份,特留份权利人可依法律的规定使被继承人所为遗赠或遗赠失去效力,以保障特留份人的权利。
    那么,到底要给法律规定的享有特留份权利人多少份额才符合法律呢?法律只是规定了“应当留”,却没有明确规定“怎么留”“留多少”,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难题。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可以由遗嘱人生前同继承人协商确定,没有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在继承开始后,可以由继承人共同协商或调解解决,最后,必要的时候可以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遗嘱人的遗产数额来确定一个基本的计算公式,来确定具体数额,只有明确规定了才能够实施有效,这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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