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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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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四、对遗嘱自由进行法律限制的建议
    我国法律上并未规定严格意义上的特留份制度,而仅仅规定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国立法应当将特留份制度引入并且细化,同时在遗嘱继承中适当引入公序良俗原则,以完善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法律制度。
    (一)特留份制度的引入与细化1.拓宽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我国《继承法》仅仅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享有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范围过窄,条件过严。
    一般情况下,特留份的享有者为未成年人、病残人、老年人以及未出世的胎儿。然而,当配偶、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在身心健康、有一定收入,不具备享有特留份条件的情况下,会因为被继承人的遗嘱行为而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我国法律又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从道德的层面上来看,也大有不妥之处,与遗嘱人共同生活的家人在生活中一定会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帮助遗嘱人,倘若配偶、父母等法定继承人不具备享有特留份的权利,遗嘱人若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合理地分配或赠予他人,会导致法律规定的“义务条款”毫无意义,有违法律规定与社会道德。
    考虑到这一点,笔者认为我国特留份制度应当将享有特留份的权利人的范围扩大,可以规定为身心健康、有一定收入的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和父母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非继承人留出必要的继承份额。这样规定将会把法律的道德标准细化,重要的是体现了遗嘱人作为家庭成员的义务,从根本上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从另一个方面说,也会有利于家庭成员的和睦相处,减少不必要的社会麻烦。
    2.特留份权利人的顺序。为什么要考虑顺序问题呢?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个人的财产原本就不多,不足以满足每一个应当享有特留份的继承人的生活需求,而法律又规定必须给他们都留有一定份额,我们就要考虑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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