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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中致害第三方不明时保险金扣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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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三)以基本险除外责任配合附加险方式提供选择性承保

在我国保险精算行业足够发达的前提下,保险行业协会或者各保险公司可以推出承保范围递进的车损险保险条款,并将无法找到致害第三方的情形选择性地列为责任免除范围。我国台湾地区“自用汽车保险定型化契约范本”就“车体损失保险”即规定了甲式、乙式、丙式三种类型。其中,甲式俗称全险,丙式俗称车碰车险。从承保范围上看,甲式>乙式>丙式。从承保危险的类型看,甲式和乙式属于非碰撞险,丙式属于碰撞险。其中有关“无法找到致害第三方”的条款集中在该乙式条款第3条规定的“不保事项”,即“因下列事项所致被保险人汽车之毁损减失,本公司不负赔偿之责:……七、被保险汽车‘停放中’遭遇不明车辆或物体碰撞、刮损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毁损减失。上述所称‘不明’系指被保险人无法提供造成被保险汽车毁损灭失之对造或车牌资料。”

有理由认为,根据条款本身承保责任范围的不同,我国台湾地区的自用汽车保险乙式定型化契约明确排除了“停放中”不明损害的承保责任,可以满足不同保险消费者的投保需求。同时,以苏黎世保险公司为例,其所开发的“汽车车体不明车损险限额损失保险”,[28]则是以附加险的形式在一定限额内补充承保了乙式定型化契约中被保险汽车在停放中所遭受的车体损失。应当说,我国台湾地区“自用汽车保险定型化契约范本”的承保范围梯度化设计,无论从节约保险成本的角度而言,还是从保障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而言,都不失为一种较为合理的运营模式。

一般来说,由于碰撞险中发生的车辆损失多数可被对方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中的财产保险覆盖,因此该选择性承保模式仅仅针对静止状态下的车辆损失。在保险精算规则的支持下,保险公司可以将非碰撞险中致害第三方不明的状况列为除外责任,以此满足较少遭遇此类风险的被保险人的投保需求。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专项附加险投保选择模式,无疑是将被保险人的投保选择作为险种设计考量的一大因素。这样的经营理念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五、结语

保险合同是一种“金钱换承诺”的特种契约,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未来(包括或然性保险金赔付在内)的保险风险。如果缺少对相关保险条款的公正审核,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天秤必然发生严重的倾斜。依据现行《车险行业条款》的格式化设计,“致害第三方不明”时保险公司一律扣减高达30%的保险金,其做法不啻为对保险保障功能的极端异化。

笔者注意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新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29]“征求意见稿”在强化车险的保障能力、提高车险消费者保护水平等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但本文所讨论的论题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未作出任何改动。

据统计,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19亿辆。其中,汽车保有量首次突破1亿辆。[30]2010年全年和2011年上半年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平均每个月的接报道路交通事故都在30万起以上。[31]在如此众多的机动车被保险人当中,因《车险行业条款》这一规定遭遇30%免赔比例而不满于损失自负的车主并不鲜见。为了真正保障广大车损险被保险人的利益,修正《车险行业条款》中有关致害第三方不明时保险金扣减的格式化条款,无疑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车损险中致害第三方不明时保险金扣减问题研究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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