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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中致害第三方不明时保险金扣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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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车损险中致害第三方不明的情形分析

依据保险业行业惯例,车损险包括碰撞险和非碰撞险两类。“致害第三方不明”的情形在两类险种中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

(一)碰撞险中致害第三方不明的情形

碰撞险也称车对车碰撞损失险,一般指承保车辆发生碰撞时产生的损失,其承保范围限于被保险车辆在意外事故中发生的碰撞和倾覆所造成的损失。[6]碰撞险所承保的损失一般发生在被保险车辆处于行驶状态的情形中,大多因为被保险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肇事车辆逃逸而引发。此时对于致害第三方不明这一情形,应当分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讨论。

一是被保险人能够阻止肇事者逃逸,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不去阻止,导致“无法找到第三方”。我国《保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依据该款规定,无论被保险人出于什么原因而放走肇事者,[7]均可将其行为认定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保险人可在被保险人放弃赔偿金额的范围之内扣减一定比例的保险金,而非适用“无法找到致害第三方”时保险公司扣减30%保险金的规定。

二是被保险人并不具有阻止肇事者逃逸的能力,或者虽尽力阻止却没有成功。于此情形,被保险人并不具有任何主观上的过错,反倒有可能深陷人身和财产两重伤害。依据保险法原理,车损险本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保险赔偿责任。遗憾的是,依照《车险行业条款》的规定,只要“无法找到致害第三方”,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过错均须自负30%的车辆损失。例如,网友张先生就曾遭遇这样的经历。2010年底,张先生所驾驶的汽车与另一辆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在他减速停靠路边准备查看事故状况时,对方车辆却加速行驶逃离肇事现场。张先生迅速通过手机将肇事车辆拍下,并立即报警。但因肇事车辆车速较快,警方无法从照片上判断该车车牌号码等其他特征,难以确定肇事司机的准确信息。警方经过调查,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后来,张先生为修理车辆共计花费4000元。由于肇事车辆已经逃逸,张先生无法从肇事司机处获得赔偿,便向自己投保的车损险公司报案。但令张先生意外的是,保险公司称因其所涉事故属于“无法找到致害第三方”的情形,须加扣30%的免赔率,因此张先生仅能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车辆损失70%的赔偿金额(即2800元)。[8]

(二)非碰撞险中致害第三方不明的情形

非碰撞险,一般为机动车提供综合性保障,其承保范围除碰撞或倾覆以及特别除外事故外,还包括发生其他灾难对被保险汽车造成的损失,[9]包括火灾、水害、地陷,以及自然灾害如地震、冰雹、飓风和洪水等。该类危险一般发生在车辆停放状态下,其涉及情形通常如下。

一是被保险车辆在正常停放状态中因不明致害方受损,如遭碰撞、刮损甚至人为破坏等损害却无法查明致害第三方。于此情形下,无法向保险人提供致害第三方信息的责任并不能归咎于被保险人本人。恰恰相反,因此产生的损失才是车损险应当承保的主要风险。

日常生活中这类案例十分常见。据《洛阳日报》报道,河南省洛阳市的杨女士就险些因无法提供致害第三方信息而需自行负担30%的保险金免赔金额。2010年除夕夜,杨女士将其家用汽车停放在小区楼下,该车的右车门玻璃被邻居燃放的鞭炮崩碎。多亏邻居当时向杨女士告知了实情,否则保险公司将会以无法找到致害第三方为由,实行30%的免赔比例。[10]除了节假日期间车辆因鞭炮致损的情形之外,日常生活中也常常会发生车体遭遇莫名致害而受损的情况。以周先生一案为例,周先生新近购买了一辆自家生活用车。为了防范风险,周先生选择购买了较为全面的保险产品,包括车辆损失险(保额1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万元)、全车盗抢险(保额13万元)、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险。某一天,周先生一早下楼发现汽车被撞坏,而且保险杠、雾灯、边上的饰条均有损坏。保险公司要求周先生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具事故证明,方予理赔。周先生所在区派出所民警查勘事发现场后为周先生开具了立案回执单。保险公司核查了周先生的保险单、车辆的损失情况并拍照留档,确定车辆损失费用为1155元,包括更换保险杠、雾灯等项目。一周后,周先生将修车发票、定损单、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派出所开具的立案回执单送交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以“没有找到肇事者,也就找不到责任方”为由,按照保单条款扣除30%的免赔率。[11]

二是被保险车辆因无法归咎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损害以及因紧急避险导致损害。虽然这类情形发生于被保险车辆的正常行驶过程之中,但保险公司在不能确定致害来源时,便会以“无法找到致害第三方”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被保险人因紧急避险而导致保险车辆受损的情形,也会被保险公司列为“无法找到致害第三方”的情形。例如,2010年5月,刘小姐开车穿过公路时因避让一位行人撞到了水泥墩上。事后刘小姐共花费修理费2300元。当刘小姐拿着修理发票及交警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公司表示,因为事故是由于第三者原因造成的,而刘小姐无法找到第三者,所以根据车损险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扣除30%的绝对免赔比例,刘小姐只能获得70%的赔偿。[12]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得出如下两个结论:其一,出现致害第三方不明这一事实的原因,不能简单地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和责任。除了被保险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制造事故并协助其逃逸的情形,被保险人擅自与肇事人达成和解的情形,以及被保险人出于人情世故而故意放走致害人的情形之外,最常见的情形还是来自于日常生活中的天灾人祸。而天灾人祸所带来的危险不仅不是被保险人所期待的,而且是被保险人所无法事先预知的。其二,从致害第三方不明的保险事故对被保险人的影响来看,以被保险人因紧急避险而无法找到致害第三方的情形为例,此类行为对于保证保险标的整体安全以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无疑都是有益无害的,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扣减30%的保险金。因此,《车险行业条款》利用30%的免赔率条款,不加区分地一律排除保险公司保险金赔偿责任的做法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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