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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保护

编辑:sx_wangha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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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的概念

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的概念产生于学者的书案和法官的判决中,各国实证法中一般均未做规定。只有瑞典侵权责任法对纯粹经济损失作了如下界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德国学者冯·巴尔认为,根据利益的定位,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未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侵害的损失。{1}奥地利学者赫尔穆特·考茨欧(Helmut Koziol)评价说,巴尔教授的定义引发了有关“受保护的利益”问题的新的争论。“例如,合同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也受到不被第三人侵害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某些纯粹经济损失也是受到保护的利益。因而,按照巴尔的纯粹经济损失定义,纯粹经济损失与其他传统的损失之间的界限将变得没有意义,因为法律对经济利益几乎总是有一定程度的保护而几乎没有什么‘纯粹’经济利益存在的余地。所以,‘受保护的利益’必须有一个更有限制性的定义。”{2}加拿大学者Bruce Feldthusen教授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非由于对原告的人身或者财产的实质性伤害而引发的金钱损害。”{3}苏黎世大学的Heinrich Honsell教授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仅影响财产而未对任何受绝对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损失。[1]考茨欧教授自己给出的定义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非由人身(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或者其他人格权)或者财产(有形和无形财产)的损害引发的一种损害。”{4}

在英美法中,纯粹经济损失被定义为非因对人的身体、精神或者名誉的侵害或者对财产的实质性损害而引起的金钱或者商业利益的损失,{4}“包括继发性经济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机会的丧失和因被告过失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失。”{5}

我国学者中,王利明教授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有形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损失。”{6}李昊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者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者有形财产遭受侵害引起的,或者说,它并非是被害人所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犯而间接引起的。{7}也有学者提出,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指的是当事人因为第三人的契约伴侣发生侵权行为,而使当事人自己承受的营业损失。{8}

比较上述定义,同时分析我们前面给出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所谓纯粹经济利益损失,就是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他人人身和具体的财产损失之外的整体经济上的不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是以多种形态在多个领域存在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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