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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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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的保护范围

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实质,是对侵权责任中受保护的利益范围合理界定。英美法中过失致人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付规则,就是要以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种界定这种范围的工具。然而实践中,对纯粹经济损失一律不予赔付,在某些领域内也带来了极大的不公正。基于其一贯的实用主义立场和判例法的开放性优势,英美法通过判例发展出一系列的例外,使这种情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纠正。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并没有形成这样一种“不予赔付”的普遍规则,各国法律基于政策衡量,对于纯粹经济损失予以不同程度的保护,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内均出现了一种对纯粹经济利益扩大保护的趋势。”{2}

《侵权责任法》第2条所采取的开放模式将对纯粹利益损失的保护纳入其中,契合了这种趋势。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模式亦存在缺陷。由于其从文义上宽泛的保护一切利益,使可保护的纯粹经济损失范围缺乏明确的界限,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缺乏指引和保护。由于判断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完全成为法官的职权,法官被赋予了过大的权力,容易造成法官滥权,且不同的法官可能对同样的案件做出差异巨大的判决,影响法治的统一。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社会发展迅速、国情民情复杂、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法学研究能力不足、判例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该条的立法讨论中,也早有专家提出该一般条款太大,可能会被法官滥用,同时“权益”中的利益没有界定,在实践中不易掌握。{12}

实际上,对纯粹经济利益的保护程度,与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并没有明显的正比关系,并不是选择法国式的开放条款就意味着对纯粹经济损失完全敞开了大门。在法国式的立法模式下,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和对损害人身或财产的责任之间仍然有很大区别,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仍然受到限制。如《奥地利民法典》采用了法国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其1295条第1款宽泛的表述:“任何人都可对因过错造成其损失的人主张损害赔偿。”然而,奥地利的判例和学说对纯粹经济损失的限制非常严格,将其限制在诸如故意等狭小的范围之内。{2}因而,在开放式条款模式下,立法和司法仍要兼顾行为人、受害人以及社会的多方面利益需求,合理的界定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其途径,应该是一般条款+类型化列举+判例学说指引,即通过对可预见的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化,使大多数纯粹经济损失案件类型在立法(包括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范,同时通过判例和学说创造出一个判断标准体系,为法官个案衡量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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