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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兼并过程中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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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如果在启动兼并程序后,少数股东仍决意阻挠,不转让股权,我们就要引入领售权(dragalongright)制度,强制收购其股权。

  第三,兼并公司恶意不完全收购。在公司兼并中,尤其在股权收购的兼并中,兼并公司如果只想取得对被兼并公司的控制权,然后再对被兼并公司进行拆分、注销等,为此,兼并企业通常只收购大股东的股权,把少数小股东的股权排除在收购之外,形成不完整交易,此时,我们有两种选择:

  一是根据《公司法》对吸收合并(兼并)的定义,兼并公司无权注销被兼并公司,被兼并公司的名称、法人地位仍得以保留,兼并公司只是控股公司,被兼并公司的主体仍按原有模式运营,未被收购股权的股东仍作为公司股东享有原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另一种选择是引入跟卖权(tagalongright)制度,强制兼并企业将少数股东的股权与大股东、多数小股东的股权一并收购。以完成所有吸收合并的整体收购程序,形成真正的兼并。

  企业兼并是我国目前进行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不管是以哪一种形式进行吸收合并,都要以有偿资产转让的方式来实现,股权转让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理顺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提供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支持,使资产重组合法化、合理化,确保社会资源良性、可持续健康地得到利用和发展,是我们法律人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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