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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及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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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如果检察机关在充分履行了前述五项法律职责后,仍然未能使公共利益得到维护,检察机关应该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障碍和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已经起诉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是检察机关要真正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必须对以下几个障碍加以克服:

一是法律障碍。现有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根据不足。二是经济障碍。环境公益诉讼费和鉴定费如何支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环境污染案件的鉴定费比较高,检察机关是否有经费承担该费用。三是人力方面的障碍。检察机关是否有足够的检察官办理环境公益诉讼?如果没有,如何选择案件范围,才不失公平。四是体制障碍。检察机关的经费来源于同级财政,人员来自于同级人大任命,检察机关如何避免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另外,检察机关若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如何再行使司法监督职能?如果败诉,是上诉还是抗诉?五是理论上的障碍。如果检察机关为公共利益目的提起民事诉讼,被称为是公益诉讼,那么同样也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公诉行为,也应当被称为是公益诉讼。由此来看,只把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称为公益诉讼的说法并不合适。检察机关只有从理论上和法律实践上很好的解决了上述几个难题,才能够真正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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