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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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什么是诉讼阻却

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诉讼阻却的情形种类

1.延长审限。

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发生特殊情况而无法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经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延长审理期限的诉讼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上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该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延期审理。

即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以致无法按预定的时间开庭审理,而将开庭审理的时间推迟。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包括:(1)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3)因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理;(4)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证据;(5)因合议庭成员临时有紧急任务或者特殊、意外情况不能出庭且无人代替的;(6)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等。当这些情况出现时,人民法院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下次开庭审理的时间,可以在决定延期审理时确定,也可以另行通告。

3.撤诉。

即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诉讼行为。撤诉经人民法院批准将导致诉讼终结。撤诉分为两种情况:

(1)申请撤诉,即原告自愿放弃起诉权的行为。其原因包括原告在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表示同意而申请撤诉和在被告未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自愿申请撤诉。

(2)视为申请撤诉或推定申请撤诉。有三种情况:一是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二是在开庭审理期间,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返回的;三是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的。

上述两类撤诉都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起诉是原告行使起诉权的诉讼行为,因而在原告申请撤诉或者有可视为申请撤诉的行为时,人民法院一般裁定准许。但是,当原告撤诉可能导致因无法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社会利益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考虑到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原告行使撤诉权的慎重性及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整体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原告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原告因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在起诉期限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缺席判决。

即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经过审理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在行政诉讼中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被告虽然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5.诉讼中止。

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在行政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6)案件的审理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诉讼中止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申请复议和提起上诉。

6.诉讼终结。

即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在诉讼终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没有必要而没有作出实体处理。导致诉讼终结的情况有以下两类:(1)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如原告撤诉,法院同意,就可以终结诉讼;(2)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如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此外,上述导致诉讼中止原因中的第l、2、3条,在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当事人不服终结诉讼的裁定,不得复议或者上诉。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终结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7.移送。

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把自己审理的案件或者案件材料全部或者部分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措施。

在行政诉讼中,有必要移送的情形有:(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整个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2)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对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在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需要移送时,合议庭应制作裁定或者通知书,陈述对移送材料的看法和移送的理由,然后连同有关材料移送至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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