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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2017年中考招生考试工作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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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3

九、加(降)分政策

(一)五年制高职(含师范)、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的有关录取加分政策按省招考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市普通高中录取(含中心城区部分普通高中面向郊区(市)县招生)的加(降)分政策规定另文下发。

十、强化学籍管理与招生考试的衔接

为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积极推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成都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加大招生与中学学籍管理衔接的力度。各区(市)县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以及市教育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各初中学校的所有初中毕业生都必须参加中考报名,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后,各区(市)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格式上报所有初中毕业生的录取信息,教育行政部门将以各区(市)县上报的报名数据和录取数据作为计算初中巩固率和高中升学率的重要依据,并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学籍管理的基础信息。

十一、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招生纪律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区(市)县招委、教育局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政令畅通,保证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各类学校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确保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顺利完成,积极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认真向学生、家长、社会做好宣传工作,精心做好各项组织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充分尊重学生的志愿,不得更改学生志愿,尤其不得限制学生报考或不报考某类或某所学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毕业学校和招生学校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充分尊重学生对各学校招生的知情权,招生宣传要客观、真实,给学生及家长以完整、准确的招生指导。要坚决制止和纠正不向学生提供中职类招生信息(含招生政策规定)及虚假不实宣传的行为。招生宣传必须以不妨碍初中教育教学工作为前提,严禁诋毁其它学校和其它类别的教育,杜绝恶性竞争;严禁录取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提前违规招生。

凡纳入成都市统一招生的普通高中(含民办普通高中)和各类中职学校(含五年制以及三年制的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院校、师范)都必须服从市招考委、市教育局对中招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格执行成都市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觉遵守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对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毕业学校在贯彻执行招生政策时,必须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及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坚决杜绝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在志愿指导中不得误导考生,更不得与招生学校进行不正当的招生联系,坚决杜绝有偿招生。对在学籍管理及报名、考试、评卷、填报志愿、录取等环节中有违纪舞弊行为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二、其他

各郊区(市)县招委、教育局应根据本实施规定,制定本区(市)县的中考实施规定,并在5月1日前上报市招考委、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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