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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闻侵权的三种主要表现

编辑:sx_zhangjh

2014-06-06

浅论新闻侵权的三种主要表现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因新闻传播引发的民事侵权行为,常见的有诽谤、侮辱、传播隐私等。新闻媒体在刊发广告、销售产品(如报纸)等与新闻传播没有直接联系的侵权,一般不认为是新闻侵权。

一、诽谤

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大多数与诽谤(libel)有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题。

把内容的虚假性作为诽谤的构成要件,是在实现言论自由和保护公民人格权关系上的一种兼顾与平衡。

这里要注意,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他的名誉可能受到伤害,但如果这种批评是真实的,就不是诽谤。只有在报道中以虚假事实指责报道对象,才会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性的评价,才能构成诽谤。

在司法实践中,要弄清报道的真实性问题,并非一件容易事。因为多数情况下客观事实稍纵即逝,媒体报道的所谓事实(即新闻事实,news facts)多为对客观事实(truth)最大限度的还原。

新闻事实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真实状态,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客观真实。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新闻工作具有与其他行业不同的规律性,比如新闻报道具有阶段性、过程性和时效性,记者调查不具有强制性,语言表达形式要求多样化,这就注定了新闻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可能会存在一些出入。

记者报道的事实主要来自于信源(消息源,news sources),通常是通过引用可靠的信源来建立事实。打个比方,记者在报道杨佳袭警案时,他并没有亲眼见到杨佳作案的过程,他所报道的杨佳杀人的事实,是建立在刑侦机构这个可靠信源基础上的。

新闻真实还包括现象真实和本质真实的区别。2002年,西安市中级法院终审了一起影响较大的新闻侵权案件,法院两审均判决媒体败诉。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当年6月10日,北京菲达乳品公司总经理陈锐光在西安某民办高校举办的一场毕业生招聘会上宣布,公司准备“预聘”该院一名叫郝某的大三学生,预计年薪在40万元到50万元。6月12日,《中国青年报》以《世界500强预定210名XX学生》为题报道了此事。随后,《北京青年报》刊发《质疑大三年薪40万》的报道,提出“年薪40万元能否兑现,学校企业是否有炒作”等疑点。

6月27日,西安XX学院以《北京青年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后经陕西省长安县法院、西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北京菲达公司陈锐光与原告的学生XX面谈后表示该公司愿以高薪在原告学院预聘一名学生,预计年薪在40万元到50万元,此言论属于事实。”故被告的报道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请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应予支持。

跳出争议本身,我们不难发现,《北京青年报》质疑的“事实”是所谓的大三女生年薪40万元被预聘有无“兑现”的可能,而法院认定所谓的“事实”是北京菲达公司陈锐光是否说过年薪40万元预聘一名学生的“言论”。显然,《北京青年报》认定的事实在新闻真实性原则中属于更高一个层次的、揭示事务本质的事实。

二、侮辱

所谓侮辱,是指以言词、文字、图画、动作或者暴力等方式,公然贬损、丑化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对于侮辱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是这样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表明,真实不能作为抗辩侮辱侵权的理由。

语言文字是新闻作品最常用的表达符号,如果使用不当,使语言文字的组合构成侮辱性语言,将违背新闻传播的客观、公正原则,并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新闻媒体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只应限于事实和对事实本身的评论,而不应侵犯被批评者的人格。不管被批评者的问题多么严重,他的人格权仍然受到保护。

2006年7月,《第一财经日报》发表该报记者王佑采写的《跨国公司中国代工厂黑幕 女工连续站12小时工作》一文,反映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富士康”在深圳注册的一家公司存在严重的员工超时加班、被强迫站着工作、被强迫捐献骨髓等行为。文中有这样一段:“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富士康员工如此形容他们的生活:‘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鸡早,下班比小姐晚,装得比孙子乖,看上去比谁都好,五年后比谁都老。’”

报道刊发不久,富士康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状告报道此事的记者王佑以及该报编委翁宝,并提出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由于原告跨过媒体直接起诉记者,且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引起了国内新闻界、法学界强烈批评。

此案虽然以和解的方式终结,但“干得比驴累”这一段是值得商榷的。新闻侵权的三种主要表现,不管富士康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其员工总不应该和驴、猪、鸡等动物相提并论。禁用使用侮辱性语言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媒体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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