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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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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据刑法条文的设计,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是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条件,依该前提,也就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被恶意欠薪者必须首先到当地有关部门举报,如情况属实,有关部门下达支付令;在接到支付令后,如欠薪者仍拒不履行,公安机关才能立案,随后进入司法程序。

  针对于该前提条件,司法解释将“有关部门”明确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明确了责令应以文书的方式即出具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同时也明确了当行为人逃匿,无法送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同样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在此抛开司法解释本身,仅考虑“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前提性程序,此设计未免过于复杂。当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追究用工者刑事责任的时候,必须要先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待该部门责令却仍不支付后才可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责任,这不利于依法高效的解决恶意欠薪问题,一旦未能及时申请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便会造成欠薪者逃匿,责任追究便缺失了对象。同时也不能彻底否认“不责令”或是“迟延责令”的“官护”现象存在。再看条文本身,司法解释并未对“仍不支付”,作解释,是仍不支付全部还是一分不支付并不明确,所以就此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不好操作。

  俄罗斯的刑法中对追究欠薪行为的刑事责任也有前提性的要件,其是以欠薪时长来决定行为是否犯罪:“不支付工资……其他法律规定的应付款项2个月期限届满时认为是犯罪既遂。”

  在此认为,针对于本罪可以仿照俄罗斯刑法的类似规定,舍弃“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而以“具体期限的届满”为前提条件;一旦欠薪达到一定的期限便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就省去了向有关部门申请的过程,提高了依法高效解决欠薪行为的效率。同时在“仍不支付”的数额上也应有进一步的明确,可以依照欠薪数额划定一个相应的合理的比例,达到此比例的便可以认为是仍不支付。

  (二)本罪在追诉程序上应尽量简化欠薪入刑,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不作为行为人最有力也是最终的手段。然而一直以来在处理劳动争议的问题时,程序的繁琐一直是阻碍劳动者维权的屏障。仅靠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刑事法还是民事法都不能够彻底解决欠薪问题。

  因此,在这里,建议进一步对有关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进行简化,严谨且不冗杂。最为重要的是要建立起各部门各渠道的联合机制,将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起来。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多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问题,使拖欠工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同时也加大了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力度,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机制保障。

  四、结语欠薪入刑,仅是让追究恶意欠薪行为人刑事责任有了法条依据,若要真正解决用工者拖欠或拒付劳动报酬问题,还要依靠于各地司法机关真正从劳动者的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法律,完善司法机关的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法规的控制功能,同时积累经验完善立法,尽可能的简化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降低农民工的讨薪成本。当然,也应当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来解决该问题而不是仅仅依靠增设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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