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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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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影响恶意欠薪行为首先是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具有违法性。

  欠薪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原则。由欠薪行为导致的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争端不断,由此也引发了农民工因为讨薪而杀死老板的极端恶性案件,如佛山市南海工厂厂主欠薪致3人被杀案等,社会影响极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之所以欠薪问题得不到解决,恶性事件频发,就在于之前我国未能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权益救济渠道不通畅,欠缺必要法律约束的解决渠道往往是形同虚设的,欠薪入刑必将给用工单位以及雇主以强大的震慑作用,同时广大劳动者可在严重损益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方式借助于严厉的刑法来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权益得到有力保障的同时“黑心雇主”也将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三)国际立法趋势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纷纷立法惩治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为我国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供了借鉴。如韩国《劳动标准法》规定,必须以现金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补偿金等,否则可以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于2000玩韩元以罚款,再如我国台湾地区的“雇佣条例”也有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定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果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新台币及监禁3年。

  因此,综合考虑到欠薪行为的普遍存在性及其严重危害性再加上迎合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将严重恶意欠薪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是完全必要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意义恶意欠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可忽视的,基于从根本上遏制恶意欠薪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信用的良好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目的,2011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最终通过了此罪。欠薪入罪的立法意义是重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取得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恶意欠薪正是侵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甚至有可能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因为对于多数劳动者来说,“工资”可以说是其唯一的生活来源,是其自身以及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同时恶意欠薪问题如若得不到有效的治理,还有可能造成贫富分化的加剧,这无法避免的是社会的动荡与不安。

  欠薪入刑,是以最严厉的惩罚性手段惩戒“恶意欠薪者”,增加其违法的成本,是更为有力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武器,同时也将避免因欠薪而引发的恶性事件,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单位元素便是劳动力,其持续和稳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石,从而无时无刻不在推动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前进。恶意欠薪行为侵害了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就是破坏了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打破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持续与稳定。

  用人单位按时给予劳动者与之义务相对应的工资报酬不仅能激励劳动者认真工作,更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运作。相反的,一旦劳动者利益得不到保障,整个经济大环境就会发生脱节,因而可以说欠薪入刑是以最严厉的方式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再次,弥补现行法律的缺陷,完善规范劳资关系的法律体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一直未能有效解决,最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工资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庞杂、效力等级不一,相关规定较为原则且时有冲突,不易操作执行。“恶意欠薪”入罪,使得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更加严密、完整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更有效地遏制欠薪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履行国际公约的应尽义务,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世界的共识,许多国家都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到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如韩国、俄罗斯等。因此,将“恶意欠薪”纳入刑法是跟随世界脚步,符合国际潮流的。且中国已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可以说“欠薪入刑”也是履行国际公约的表现,对提升我国国际形象有重大意义。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若干异议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后的近一年时间里,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的案例并不多,未达依法遏制恶意欠薪的预期效果。这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原则化规定,操作性不够强息息相关。针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该解释共九条,对先前原则化的条文规定进行了细化,使条文的可操作性增强,其意义是重大的。但在此欲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条文设计以及相应司法解释提出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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