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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法规制之价值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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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2.细化数额较大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当将数额较大界定在二千元至五千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在此范围内作相应调整;人数较多应当限定为八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4)拒不支付八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的;(5)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致劳动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或扰乱社会秩序的;(6)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致劳动者自杀死亡或重伤的;(7)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3.明确“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认定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经济联系、贸易往来日趋紧密和频繁。实践中也有一些企业或经济组织因贸易方拖欠货款、破产倒闭等因素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资金无法周转,从而出现拖欠劳工工资的现象。对此应当具体分析,一种情况是企业或老板本身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只是以交易对方拖欠货款、破产倒闭等为借口不愿支付劳工劳动报酬;还有一种情况是该企业或老板的确因为对方拖欠货款、破产倒闭等原因濒临破产,确无能力支付劳动报酬。对于第一种情况,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而第二种情况则不宜纳入刑法规制范畴。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体现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是法律公平正义使然,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无疑为劳动者权利多一层法律保障,以期望让每一个劳动群体都能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也无法根治所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它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同时,根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需要司法机关、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群策群力,完善法律政策,营造尊重劳动、诚实信用的社会氛围,才能切实保障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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