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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法规制之价值与重构

编辑:

2013-12-09

(二)立法建议与司法完善

1.立法建议:根据前述刑法条文存在的问题,建议首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条文本身进行重构,应当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之一条改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或人数较多,或一年内曾两次非不可抗拒理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再次拒不支付的,或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致劳动者重伤或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前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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