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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腐败的刑事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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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另外,不管是“破窗”策略、“零容忍”政策还是“三振出局法案”,不可避免的就是有一些例外情况。如,国家在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国防安全与反腐败的选择中,不得不顾及国家的重大利益、国防安全而选择降低反腐败的力度。这事关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政治需要总是左右着刑事司法的策略。对刑法与政治的关系,陈兴良教授在其论著《刑法知识论》中大力呼吁刑法知识的去政治化、去意识形态化,追求刑法知识的学术化。(42)卢建平教授则认为:如果我国将去政治化或者去意识形态化理解为驱除刑法知识的过度政治化或者过度意识形态化,或者清除那种将政治完全等同于阶级斗争的庸俗说教,笔者深以为然;而如果将去政治化的目标定位在彻底地否认或者无视刑法的政治性乃至意识形态色彩,追求所谓的学术独立性和知识的纯粹性,则是极不乐观的。刑法与政治之间的天然联系必然应该得到正确地阐述与科学地界定,这也是刑事政策学的研究领域。(43)笔者完全同意卢建平教授的观点,在实践中,刑法与政治的紧密关系也不难找到例证。如学者介绍的美国司法状况,众所周知,美国采取的是最彻底的资本主义体制。而这种体制之下,“自由竞争”成为最根本的“国事”。而且这种“自由竞争”既包括经济方面的“市场经济”式竞争,也包括政治方面的“民主主义”式竞争。这种竞争既是产生贿赂的社会原因,同时又是左右贿赂刑事规制的要素。因此,使得贿赂法的运用自身也带有竞争性及民主性。除此之外,美国的社会性质与其他欧洲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属于“法律社会”。在这种“法律社会”中,民主主义往往是完全不受文化等其他要素影响的大众式民主主义;“自由竞争”往往是以“形式上的道德性”和“机会上的平等性”为内容的“自由竞争”,民众不仅像参加娱乐活动似地去参加政治活动,而且,表现出对“形式性道德”及“机会性平等”的异常追求。美国社会及公众对规制贿赂犯罪表现出的热情及广泛参与正是这种追求的表现。美国人一方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最为耻辱的政治交易合法化,但另一方面却又在不断地作出努力从形式上去禁止人们的欲望。(44)虽然上面所叙述的美国民主政治与刑事司法关系的例子与国家在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国防安全与反腐败的选择中的例外不同,但是可以说明刑事司法的平等与政治民主的关系。在一个国家,执政者会从民族、国家生存、发展等重大利益的角度出发,在重大利益、国防安全与反腐败中选择前者作为战略的重点。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对内社会处于转型期、市场经济刚刚确立、发展是第一要务,对外存在着分裂、颠覆因素,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是主要任务,所以,如果一些腐败的行为人是涉及国防安全、国家利益事业的重要从业人员,在处理这些人的腐败问题时就应该以国家利益、国防安全为主,对这些人要从党纪、政纪角度进行处罚,可以不将其交与司法相关处理,让这些人更好地为国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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