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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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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笔者认为,故意和过失应当既属于构成要件的要素,也属于有责性的要素。由于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类型,故意是主观的违法要素,因而也是构成要件的要素,不仅如此,正是因为行为人具有故意和过失,才能将对行为的非难归责于行为人,所以,故意、过失本质上仍然属于责任的范畴。

那么,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与作为责任要素的故意实质性的差别在哪里?笔者认为,在西田教授上述的逻辑推理过程中,违法性的要素和责任要素只是充当的一种阻却性的事由,并没有实质的内容所在。所以,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指的是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容认,并不包含对违法性的认识;而作为责任要素的故意指的是对关于违法性的认识、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及期待可能性。那么,这样一来,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与作为责任要素的的故意并不存在重合的地方,也并没有在符合性和有责性中对故意和过失作出重复性评价,更没有像一些学者所主张的违法有责类型说实质上是把作为责任要素的故意、过失的一部分内容分配给了符合性,另一部分内容分配给了有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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