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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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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德国新派学者威尔泽尔基本上立于贝林格的行为构成要件说的立场同时又对构成要件于违法性的关系作了更为清晰的说明。他认为构成要件的实现仅仅在违反规范的意义上还不是违法的,只是在没有介入容许命题(即正当化事由)的场合才能确定违法性。以后的麦兹格又在迈耶所提出的“认识根据”说的基础上更前进了一大步,使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更为密切。他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认识根据”,而且也应当是“存在根据”,即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就成为违法性的根据——违法类型说…。麦兹格认为构成要件与正当化事由,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构成要件的实现在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如果存在正当化事由时,则例外的阻却违法;这种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只不过是一种单纯的说明形式,并不具有实体性意义。由此可见,麦兹格是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作为一体来把握的,只是为了说明上的便利,从中区分构成要件与违法阻却事由。

构成要件理论传到日本后,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对构成要件理论进行了深人研究。他认为无论是贝林格、迈耶还是麦兹格的构成要件论,都没有把构成要件与违法性、责任三者统一起来,在他看来这三者不是并列的,而是重合的。犯罪是行为,而对行为要进行三重评价:第一是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评价,这是法律的、抽象的评价;其次是违法性的评价,这是对行为本身的具体评价,是将行为与行为人进行分离所作的客观的、具体的评价;最后是道义责任的评价,这是将行为作为“行为人的行为”的最具体的评价。

至此,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从诉讼法引人实体刑法,从客观结构发展到主观结构,形成一种综合的构成要件论,成为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框架。

二、关于构成要件理论的学说构成要件理论,是指关于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的理论。目前关于构成要件理论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行为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理论的创始人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是与法的价值判断相分离的,纯粹形式的、记述的、价值中立的行为类型;这种意义的构成要件,使犯罪类型的外部轮廓变得明确,以实现刑法的保障机能。所以,贝林格的构成要件,不包含主观的、规范的要素,也与违法性没有关系,可以说是典型的行为构成要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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