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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保安处分制度比较研究

编辑:sx_wangha

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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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多因素所导致的,单靠刑罚手段难以在遏制犯罪上取得完满的效果,而对精神病人、累犯、少年犯等对刑罚感受能力比较弱的人适用刑罚收效不明显甚至消极性更大。保安处分在此背景下迅速发展起来,目前已有很多国家和地区承认并适用保安处分制度。

中国台湾地区“刑法”有专章明文规定了保安处分,而中国大陆的刑法典中并没有出现“保安处分”一词,但有一些实质上属于保安处分措施的非刑罚处置方法。比较分析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的保安处分规定,对推进中国大陆的相关立法有深远意义。

一、保安处分的概念

关于保安处分的概念,我国学界较为认可的是苗有水教授的观点:“保安处分是国家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对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其他有相当人身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代替或补充刑罚而适用的,旨在消除行为者的危险状态、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的各种治疗、矫正措施的总称”。不同学者之间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保安处分是指这样一些国家处分,其目的要么是将具体之个人适应社会(教育性或矫正性处分),要么是使不能适应社会者从社会中被剔除(狭义的保护性或保安性处分)。中国台湾学者陈子平教授认为保安处分“系指以行为人之危险性为基础,而目的在于对该行为人之危险性为特别预防的国家之处分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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