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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保安处分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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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三、评析及设想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或等同于保安处分的刑事辅助措施多有相似的地方,例如对少年犯、吸毒犯、精神病人等几类特殊行为人的矫治。由于社会实况与历史传统不同,两地规定间存在一定差异。中国大陆现有的规定在保卫社会、预防犯罪方面有相当积极的作用,但存在合法性、规范性、程序性等方面不足,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安处分体系。

第一,在适用原则上。中国台湾的适用原则体现保安处分适用的合理性,包括是否采用、采用何种处分措施以及何种程度的采用,而中国大陆的各种措施之间缺乏体系性以及对其适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虽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这些依据中有不同位阶的法律,其中某些法律依据是备受争议的,其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饱受诟病;法条之间零散分布,需要确定适用原则使之在具体适用中保持一致。中国台湾地区的适用原则可以考虑为我所用。

第二,在适用对象上。总体而言,中国台湾地区“刑法”与大陆刑法中保安处分措施的适用对象在范围上宽窄不一,但各地区之间存在相似的地方,例如都侧重适用于青少年罪犯的挽救,对精神病人、吸毒者等患病者进行看护和治疗等等。

对于某些同类型的行为人,两地有不同的观点。例如,中国台湾“刑法”将酗酒和滥用麻醉品的人归入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里,中国大陆现行规定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的保安行措施进行规制。大体而言,保安处分适用对象上立法规制的形式不同、力度有所区别,但矫治的实质相同。

第三,在具体的宣告和执行上。从上文可知,中国台湾的保安处分均由“法院”进行裁定、宣告,特定行政机关予以执行。而中国大陆的具有保安性质的措施在裁判上远离司法程序,这些措施的决定权掌握在行政机关手里而非法院,因此,中国大陆的保安措施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缺乏一定的司法性。同时,这些类似于保安处分的措施的决定过程更侧重于行为的危害性而非行为人,忽视对一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评估过程,强调对行为人的惩罚而非矫正教育。另外,保安措施的决定过程缺乏相应的程序制约和外部监督,容易陷入主观膻断和专制的极端。

从上述评析中我们可以对中国大陆保安处分制度的现状、不足有一个较为清晰的定位,对中国大陆构建保安处分制度进行具有实践操作性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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