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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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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1906年奏进的这部《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清末“改变旧律、修订新法入手第一着”,[11](文锦藻P9882)其主要的特点在于,它将中国古代法律与近代的西方法律加以折中,“划出旧律诉讼、断狱两门,统名为诉讼法;又划出旧律户律各条,名曰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截然分立。一切仿照日本法规,行政、司法各分权限,不容混淆”,它突出地采用了已为各国通例的陪审和律师之制,由此开创了打破中国传统“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典体例,制定专门的诉讼法的立法实践。尽管这部法案因遭各省的反驳而终告废弃,但它的出现,预示着单独起草专门的民事诉讼法典已经成为晚清修律中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就在这部法律被议废当年(1907)年十月二十七日,修订法律馆又开始起草民事诉讼法律,至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二十七日奏明告成,“开我国将民事诉讼法单独立法之先河”。[15](P84)
  该草案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蓝本,共分四编,800条。第一编审判衙门(分5章:事物管辖、土地管辖、指定管辖、合意管辖、审判衙门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第二编当事人(分7章:能力、多数当事人、诉讼代理、诉讼辅佐人、诉讼费用、诉讼担保、诉讼救济);第三编普通诉讼程序,分5章,第一章总则(共8节:当事人书状、送达、日期及期间、诉讼行为之濡滞、诉讼程序之停止、言词辩论、裁判、诉讼笔录),第二章地方审判厅第一审诉讼程序,共7节:起诉、准备书状、言词辩论、证据(又分通则、人证、鉴定、书证、检证、证据保全6款)、裁判、缺席判决、假执行之宣示,第三章初级审判厅之程序,第四章上诉程序(分3节:控告程序、上告程序、抗告程序),第五章再审程序;第四编特别诉讼程序,分5章,第一章督促程序、第二章证书诉讼、第三章保全诉讼、第四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五章人事诉讼(分4节:宣告禁治产程序、宣告准禁治产程序、婚姻事件程序、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这部草案虽然由于清朝的覆亡而未及正式颁行,但却为民国政府有条件的加以援用,并为以后历届政府编纂更加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典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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