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诉讼法论文

诉讼法论文:民事判决既判力由传统到现代的嬗变

编辑:

2013-11-07

其次,对法官的约束力不同。在美国,判决一旦具有既判力,则禁止法院重新审理曾经作为审判行为标的的请求,从而使法官从案件中解脱出来。由于法院的判决具有确定力和法官享有绝对豁免权,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除依上诉或再审可推翻外,不能以其他方式影响判决的确定力(注:绝对豁免权是指法官在执行职务时,即使其行为系处于恶意,也不能追究法官的民事责任。法官执行司法职务享有豁免权利,起源于英国普通法时期。)。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则无此豁免权。

(二)两大法系在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方面的差异

罗马法理论在确定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中一直占据通说的地位,既判力原则上只对判决主文之中表述的判断事项产生,判决理由中的判断则无既判力。其依据是:判决是针对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诉讼标的作出的,诉讼对象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以实体法构成要件为标准划分的,因此,既判力也应当依据实体法划定的诉讼上的请求而产生。德国民事诉讼法只明文规定判决既判力以判决主文为限,除了抵消抗辩判断之外,判断理由无既判力。日本最高法院也在判例中指出,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没有既判力和类似于既判力的效力。”[11]法国判例同样认为,既判力只限于主文,不适用于判决理由。相反,美国民事诉讼中判决的理由却有法律效力,即“间接不准反悔效力”或“争点排除效力”(即法院对作为判决主要理由的事实作出的判断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效力,在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也有学者称之为争点效)。因此,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方面,两大法系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1)大陆法系的做法是以实体法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划定诉讼上的请求,法院针对判决主文所作出的事实判断产生既判力;(2)英美法系则对判决理由中的判断也赋予既判力的效果。

(三)两大法系既判力理论之融合——美国的争点效理论给大陆法系的启示

在现代大陆法系的既判力理论中,公认的原则是:判决的主文具有既判力,即判决书中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断才具有既判力。因此,既判力作用的客观范围就是本诉的讼讼标的。一般认为,判决的理由没有既判力,这是因为判决的理由只是法院对某事实和请求进行判断的前提,是法院作出判断的手段,而不是判断的对象。不承认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有既判力或类似的拘束力,则民事诉讼机能势必减弱,因为只解决了当事人间的某个争执,而未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在将来若发生一连串的诉讼时,就有可能出现互相抵触的矛盾判决。罗马法理论虽然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但它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地位仍是根深蒂固的,因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方法论是以规范出发,当事人只能以制定法为标准确立其权利义务纷争的范围,那么,法官只能以这种权利义务之争(诉讼标的)作为裁判对象,因而既判力只能对这种裁判对象划定的要件事实发生既判力。而且大陆法系国家又是以维护实定法秩序为目的的,强调维护法的安定和统一性。所以,在确定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时,法院的判断对民事判决的主文以外的部分只能给予尊重,而不能将对判决主文的既判力客观范围与判决理由中事实认定的效力问题混同起来。

美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认为:争点或判决的事实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法院没有对第一个诉讼作出实体上的终局判决,但其对于诉讼中的当事人双方之间某一事实或法律争点却可能已经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嗣后又针对同一请求或诉因提起诉讼,就不能适用前面的请求排除规则而予禁止,对于在第一个诉讼中已经被确定了的争点,当事人在第二个诉讼中不能再行争议,此为“直接禁止反悔”(Direct estoppel)规则的明确要求。在诉因不同的情况下禁止当事人对已经确定的事实或法律争点再行争议的原则通常被称为“间接禁止反悔”(collateral estoppel)规则。直接和间接禁止反悔原则在美国《判决重述(第二次)》中又被称为“争点排除规则”,从而进一步明确根据该规则所禁止和排除的是有关某一事实或法律问题的争点,这同时也使其与请求排除规则形成更清晰的对应。在美国民事诉讼学理中研究判决的效力时大都十分偏重间接禁止反悔规则,有的情况下,甚至就是将争点排除规则与间接禁止反悔规则完全相提并论,等同对待。因此,可以说,从狭义的角度上讲,美国民事诉讼语境中的既判力就是指请求排除规则。

在当代,值得注意的动向是:在大陆法系也出现了有条件地承认判决理由法律效力的趋势。即对前诉中当事人作为主要争点争议的事项(判决理由)也承认约束力的见解(所谓的争点效理论)。争点效理论从根本上讲,可以认为是以英美法系法理的本来形式引入判决的既判力理论,借助于英美法理论构筑的大陆法理论。日本学者认为:争点效理论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原理基础之上的,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上,对其重要之争点既然已认真进行争论,而且法院亦对其争点为实质上的审理和判断,若再允许当事人或后诉之法院轻易将其结论推翻,不仅违反当事人间之公平,而且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注:争点效理论为日本着名民事诉讼法学家新堂幸司所倡导。该理论受德国法学家Zeulzer既判力扩张的理论与英美法的 Collateral Estoppel法理的启示,同时兼收了兼子一教授提出的诉讼参加效力扩张的观点。)。大陆法系吸纳美国“争点效”理论后,也确立了相应的规则,即后诉的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提出与前诉判决理由中所涉及的判断不同的主张。争点效理论的目的是通过赋予判决理由以既判力,以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理想。

四、结语

从民事判决约束力理论在古罗马起源,到近代它在大陆法系国家演变为较为成熟的民事判决既判力理论,及英美国家判决排除效力理论,我们看到了民事判决的历史演进的路径。在这一演进中,理论的轴心始终是判决的最终性和不可替代性。当然,民事判决的效力理论在两大法系有各自的表述或文本。大陆法系理论是以罗马法为渊源发展起来的,以规范为出发点是大陆法系的判断思维方式。因而,关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就成为既判力理论的核心内容。而英美法系是以日尔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事实为出发点是英美法系的判断思维方式,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判决拘束原则,使前诉确定的必要事实具有约束力就成为其当然的选择。

【作者简介】

王福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1]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76.

[2]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37.

[3]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7.

[5]罗结珍.法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324.

[6]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71.

[7]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98-299.

[8]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

[9]蔡彦敏,洪浩.正当程序法律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88.

[10]叶自强.论既判力的本质[J].法学研究,1995,(5):78.

[11][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65.

总结:诉讼法论文:民事判决既判力由传统到现代的嬗变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

相关推荐:

诉讼法论文: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再论

诉讼法论文:试论诉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标签:诉讼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