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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论文指导:论无权代理之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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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第三,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而言,无权代理行为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后,一方面,被代理人有义务向代理人支付合理的报酬,并偿还其遭受的一切损失;另一方面,代理人对超过授权范围的行为原则上不再向被代理人负责。“虽然委托人作出追认,可以被普遍地视为表示不追究代理人的过错而愿意付给酬劳,犹如代理人事前获得授权一样。但委托人有可能只为了商业需要而追认,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仍须向委托人为他越权的事负责”[8]56。如果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尚无委托、雇佣或无因管理关系,因被代理人之追认,还可能会发生两者间的无因管理关系。

以上三个方面是追认产生的积极效果,其消极效果是:其一,追认不得用来剥夺或限制第三人在追认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或准财产权;其二,追认仅限于被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而不授予行为人任何新的权利[6]117,换言之,追认行为自身仅就被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创设代理关系,而不授予将来采取同样行为的普遍权利;其三,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追认,除非第三人同意或者第三人并没有因此而采取行动,被代理人不得撤销其追认。对此,《美国代理法重述(第三次)》第4.08条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行为作出了追认的意思表示,并且第三人基于对该意思表示的合理理解,对其法律处境作了不利变化的,禁止前述当事人拒绝其追认”。

被代理人的追认行为在下列情形下,不产生追认的效果,即追认无效:第一,如无权代理是因某人的虚假陈述或其他行为造成的,而追认行为又有利于该人的;第二,当本人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追认有利于代理人对抗本人的;第三,使非交易人在追认前基于标的物所获得的权利或利益减少的(《美国代理法重述(第三次)》第4.02条第2款)。例如,同一批货物,先由无权代理人卖给C,随后由本人卖给另一人D,在此情况下,如果本人追认了无权代理行为,必然会对后一买受人造成损害,依照该条规定,追认无效。当追认的通知送达第三人或为其所知时,该项追认发生法律效力,且追认一旦生效便不得再行撤回(《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15条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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