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民商法论文

析二元结构模式下的侵权过失评价机制

编辑:

2013-12-11

4.致害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的时空距离。这通常也出现在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先后继发的关联损害案中。比如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腿骨折断而住院,住院期间发生二次事故使该损害加重,对此加重后果交通事故肇事人一般仍须负责;[38]但如果受害人是因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腿部残疾而在多年以后发生的火灾中因行动不便而被烧伤,则交通事故肇事人对烧伤后果很可能就不负责任了。[39]这实际上是上述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关联程度这一因素的一种具体化标准,即时间和空间上的距离可以作为决定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之间关联程度的依据。

5.行为上的过错的严重程度。在行为上的过错成立的情况下,其严重程度将影响到对损害结果的预见、预防义务的判断。比如,故意侵权者较之于过失侵权者要承担更大的预见、预防义务和更大范围内的责任,[40]因为故意者在道德上显然具有更大的可责难性—道德错误的严重程度是影响责任范围的重要因素。[41]

6.特定规则的保护目的。如果违反特定规则所造成的损害并不在该规则所保护的范围以内,则违反者对此损害无预见义务。比如在1997年发生于美国的一起加油站损害赔偿案中,一顾客的汽车在加油站(被告)加油时没有关闭引擎,导致汽车突然滑动起来撞上了原告,而根据加油站的规定,加油站的员工应提醒顾客在加油前须关闭引擎,因此原告诉请加油站承担过失赔偿责任。法院的意见是,被告所违反的规定的目的在于预防顾客加油时因没有关闭引擎而引发火灾和爆炸,本案损害并不在该规定所保护的范围以内,因此被告无责任。[42]

最后,在法官综合现有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并借助上述政策判断因素仍旧无法确定结果上的过失是否成立时,则应当推定被告在结果上的过失成立;被告认为此推定不成立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确立此种不利于被告的推定和举证规则的依据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行为上有过失的被告相对于受侵害之原告在伦理上处于劣势;其二,与过失行为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损害通常都在行为人可预见性的范围内,所以行为上的过失一旦被认定,结果上的过失大多成立。

五、结语

综合上文的分析,过失判断的一般逻辑过程可以被划分为行为上的过失与结果上的过失两个阶段。对于行为上的过失,我们首先可以借助法定或约定的具体行为规范来判断,违反上述规范即推定行为上的过失成立;在缺乏上述规范的场合,则必须借助于行为人对行为所固有之危险的预见、预防能力并辅之以公共政策判断因素来确定。在行为上的过失证成之后,尚须进行结果上的过失判断,除非受害人主张之损害在“行为所固有之危险”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有“具体预见能力”,则结果上的过失当然成立;反之,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只有“概括预见能力”,则尚须结合政策判断和推定规则来确定是否成立结果上的过失。

析二元结构模式下的侵权过失评价机制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相关推荐:全国版权工作座谈会纪要

关于地方版权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标签:民商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