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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径与出路:法律哲学的历史如何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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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三、出路:中国的法哲学亦要反思
  庞德认为,实际采用的解决办法是把各种权利主张都置于社会利益下进行考虑,并且努力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保全各方利益。法律在为权利和权力编织界限时,同样在服从人类基本伦理的内在逻辑。从中国近代史的视角切入,对中国的启蒙是在“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外力压迫下进行的,这一点不同于源于西方社会自身发展而导致的启蒙运动引发的资产阶级革命。
  推进中国觉醒的是在国难当头的背景之下直接催生出的“救国保民”的危机意识,所以,当时引进的如“人权”、“平等”等源自于西方国家的话语和命题在中国的土地上栽植,也就会在后来发生“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的结果。当时国内情势告急,亦需但是在中国具体情形下发生的转换,到现在也并未得以完全消化。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就中国的制度而言,当人们普遍认为西方制度可以引用到中国来时,我们其实在实践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的接受了一部分西方法律体制中内在的精神要义。但这并不是中国学习西方制度的正当性来源,因为我们对制度的认识是对一种观点的接受,对一种体系的解读,而非制度本身。
  西方社会中各种政治力量的激烈较量,各主体之间的博弈耦合,各种社会力量均衡妥协,最终形成了以“人本主义”为主偏重个人利益的模式,中国基于其“治国平天下”、“救国救民”的历史使命和“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思想特征,加之一直以来是“家天下”的统一社会结构,个体利益没有与其进行对话平台,高度集权也使得利益的诉求被淹没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洪流之中。所以,当中国面临近代以来几次大的结构化转型时,人们更加容易的接受诸如“法律的社会控制”、“社会利益”等表达个人利益诉求的学说。庞德在民国时期来华时就曾指出:“中国的法律是为中国人民的,于世界现代法中撷取其精华以为材料,但采取了适合中国人民的范式,以规整他们的关系,范围他们的行为。因为人民并不为法律而存在,法律是为人民而存在,用以维持并促进他们的文化。一个真实的中国法,应于适应整个领域的一般概念与地方环境所需要的地方习惯或地方规范之间得到一个平衡。”
  其实,思想史是一个相对独立于外部环境的“隔音空间”,但由于受到所处历史环境的局限,任何阶段的法学思想不会超出历史的范畴,没有人提出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包治百病,一劳永逸。正因为如此,如何让我们能够在全新的时代背景下,在先前法学理论的精髓中,寻求到一种新的法律哲学产生和发展的路径才是我们要关注的问题。对于我们这些后人来说,如何根据时代情势与社会需要,在充分吸收借鉴前人法律成就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转换,描绘出自己时代的法律图景,是任何时代的法律人所必须承担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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