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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罪状要素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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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7

[8]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54页。

[9]最高人民法院在改判“周兆均非法行医案”为无罪的理由中认为,原审被告人周兆均于1953年取得卫生部颁发的医师证书,已具备了医师从业资格,其自湖南省靖县人民医院退休后,从1998年10月起从事医疗活动,虽未经注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参见陈红兵:《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资料来源: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0122。

[10]白求恩医科大学的毕业生韦某,还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被分配到北戴河某医院门诊任见习医生,其负责医疗的病人在诊疗过程中死亡。

[11]参见全国人大法工委2002年6月21日答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6月11日请示的意见。

[12]参见臧冬斌:《医疗犯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8页。

[13]参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01页。

[14]参见张秦初:《防范医疗事故与纠纷》,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年版,第425页。

[15]依据该标准,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16]参见樊凤林、周其华、陈兴良主编:《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779页。

[17]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62页。

[18]参见曾朝晖主编:《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7—231页。

[19]参见刘革新:《医疗事故罪释论》,载《中国卫生法制》,1997年第3期,第5页。

[20]参见古淑贤:《医疗事故罪探析》,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61页。

[21]参见冯卫国:《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22]参见刘远:《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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