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随章笔记:第八章2

2014-05-07 16:04:02 字体放大:  

三、经核实3月白坯实木板期初无余额,期末余额为12000元,发出额系生产漆板领用,其他业务无涉税事项,漆板消费税税率5%。

问题:

1.根据上述业务,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2.计算当月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答案】1.会计分录:略。2.应缴纳各种税情况:

(1)增值税:

进项税额=32500+34560+2380+8000=77440(元)

销项税额=15300+8717.95-3400+1990.60+1190+51000+50782.05=125580.6(元)

进项税额转出=7882.76(元)

应纳增值税=125580.6-(77440-7882.76)=56023.36(元)

(2)消费税:

应税销售额合计90000+51282.05-20000+11709.40+300000+298717.95=731709.40(元)

可抵扣委托加工已代扣消费税=6000×(0期初材料+114000本期入库材料-12000期末结存材料)÷114000=5368.42(元)

提示:即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比例计算当期可抵扣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731709.40×5%-5368.42=31217.05(元)

(3)应代扣委托加工特种漆板消费税=(50000+7000)÷(1-5%)×5%=3000(元)。7.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审核

(1)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如果未分别核算,一律从高征收。

例如:卷烟厂既生产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又生产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36%),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一律从高(56%)征收。

(2)如果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不论是否分开核算,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酒厂将20%的白酒与10%的保健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即使财务分开核算了,也应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8.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计算

生产企业出口,消费税免税不退税,增值税“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消费税退交过的,增值税按退税率计算退税。

9.包装物及押金的审核(重点)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提示:反避税措施。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提示:交两次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包装物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不包括酒类产品)的账务处理:

(1)收取包装物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包装物押金逾期时

【提示】逾期:有合同按合同约定,但不能超过12个月;无合同,按12个月为限。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逾期不退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包装物)

【例题】2012年5月某化妆品企业销售化妆品时收取押金11700元,10月包装物逾期未收回。已知:消费税税率30%。

5月份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其他应付款  11700

10月份逾期没收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10000—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00

提示:如果双方未约定何时退还包装物及返还押金,以12个月为限。

▲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应税消费品(如白酒、药酒、红酒等)收取包装物押金时,收取时立即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不适用上述规定。

▲销售啤酒、黄酒收取包装物押金时不纳税,包装物押金逾期时,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提示】因为消费税是从量计征的,没法按价计算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10.对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以物抵债、投资入股的审核要点(重点)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简称换、投、抵)

【提示】①换、投、抵:消费税以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而增值税则以平均售价作为计税依据。②其他情况: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致。

【例题1·单选题】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月将自产的化妆品与某商场进行商品交换,用5箱折价10万元(不含税)化妆品换进劳保用品一批。已知该化妆品本月最高不含税售价是每箱3万元,平均不含税售价是每箱2.5万元。则该批化妆品交换商品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2010年)

A.0

B.3.00

C.3.75

D.4.50

【答案】D

【解析】纳税人用于“换、投、抵”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因此,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应纳消费税=3×5×30%=4.5(万元);增值税则以平均售价计算。

【例题2·简答题】甲企业是制造摩托车的内资企业,最近与乙企业合办了一个摩托车经营公司。双方协定,甲企业不投资现金,而以其制造的某品牌摩托车作为投资。假定该品牌摩托车当月的售价有高有低。问题:

1.甲企业的这笔投资业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2.甲企业的这笔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2008年)

【答案】

(1)甲企业的这笔投资业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甲企业以其制造的某品牌摩托车作为投资,应当按当月该品牌摩托车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同时,以当月该品牌摩托车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2)甲企业的这笔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应视为销售货物和投资两笔业务,因此,应当按当月该品牌摩托车的平均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并确认相应的销售成本,以收入减去成本及相关的税金及附加后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1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12年8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成本价70万元的高尔夫球具移送门市部,门市部将其中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10%,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万元。

A.6.60

B.6

C.5.13

D.7.72

【答案】A

【解析】应纳消费税=77.22÷(1+17%)×10%=6.6(万元)。

12.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审核要点

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进行纳税调整。方法:

①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

【例题·多选题】注册税务师对某企业应纳消费税进行审查时,发现该企业向其关联企业转让产品时,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注册税务师应建议该企业按照(  )进行调整。

A.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的最低计税价格

B.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C.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

D.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

E.销售给关联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

【答案】BCD《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如下: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

(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13.金银首饰的审核要点

(1)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税率5%。

(2)与金、银和金基、银基、钻无关的其他首饰,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征收,税率10%。

(3)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4)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5)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6)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7)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4.纳税地点的审核要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提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1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审核要点:参照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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