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随章笔记:第八章2

2014-05-07 16:04:02 字体放大: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例如:卷烟厂将自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白酒厂将自产的白酒连续生产白酒。

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其他方面包括: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馈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

计税时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参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是考试重点)

提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于移送时计征消费税,但不计征增值税;用于在建工程、馈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移送时计征消费税,同时还要计征增值税;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移送时计征消费税,但增值税相关规定没有要求计征增值税。

提示: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移送时是否计征增值税,实践中要区别情况,考试中正常情况下应该回避。

【例题1·简答题】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发一批新产品,尚未定价,将该批化妆品发放给职工。已知:该批化妆品账面成本为8000元,国家规定化妆品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

【答案】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8000×(1+5%)÷(1-30%)=1200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17%=2040(元)

应纳消费税=12000×30%=3600(元)。

【例题2·简答题】某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发一批新产品,共200斤,尚未定价,将该批产品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假设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已知:账面成本为8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税率为20%,每斤0.5元消费税。

【答案】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8000×(1+10%)+200×0.5]÷(1-20%)=11125(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1125×17%=1891.25(元)

应纳消费税=11125×20%+200×0.5=2325(元)

借:营业外支出  12216.25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91.25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325

【例题3·单选题】企业生产销售的下列消费品,无需缴纳消费税的是(  )。

A.地板企业生产用于装修本企业办公室的实木地板

B.汽车企业生产用于本企业管理部门的轿车

C.化妆品企业生产用于交易会样品的化妆品

D.卷烟企业生产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

【答案】D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核算(重点)

(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双方账务处理

▲受托方账务处理:

(1)收取加工费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

提示:个体工商户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用代收代缴消费税,由委托方自行缴纳。

受托方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如果受托方有同类参照同类,无同类参照组价。

如果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只是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如化妆品、高尔夫球具等)的,则: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如果该应税消费税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如卷烟、白酒)的,则: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定额征收的消费税

【注意】

①材料成本是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②加工费是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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