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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案件详情

2016-09-06

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 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

“要求继续抢救错过工伤认定,我不后悔”

对话家属

新快报:如果能够重来,在48小时内医生已经提出程女士没有抢救价值,可以放弃了,你还会要求医生继续采取措施吗?

童先生:我不后悔,就算我现在已经知道了工伤认定有要求,必须符合经抢救在48小时内发生死亡,而医学上脑死亡等同于死亡,我也会要求医生继续。

新快报:你的孩子知道失去了母亲,有什么变化吗?

童先生:突然懂事了很多,学校老师反映读书用功了,也更加依赖我了。他们都还未成年,我很担心他们的心理健康。

新快报:程女士几乎和你一同进厂,现在她不在了,有遗憾过什么吗?

童先生:本来打算让她上完今年的班,就让她带娃的,后悔没有对她更好。

广东省人社厅

工伤认定的死亡时间

以《死亡医学证明书》为准

据广东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广东省内工伤认定的政策来说,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的时间为准,不以抢救记录中记载的脑死亡时间为准。

“脑死亡至少在目前中国来说是不认定为死亡的,按照中国现在的习惯,脑死亡不叫死亡,我们目前是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来办,医生最后记录的时间,认定你已经死亡了,没有出死亡证就不认定为死亡”。

新闻链接

同样是超过48小时的问题

广州中院判令要认定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的,就真的无法视同工伤吗?新快报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662号中了解到,某公司员工郭某在工作期间,突然休克晕倒在工作岗位上,送医院抢救,随后在48小时内被诊断为脑死亡,医生告知无抢救价值,经过医生的多次解释,家属才放弃要求医生继续采取措施。

纵使郭某脑死亡发生在48小时内,而医生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临床死亡时间已经超过48小时,但广州市中级法院依旧认为在本案中,郭某突发疾病在48小时经过抢救已被诊断为脑死亡,无手术及转院治疗的价值。广州市人社局仅以郭某《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临床死亡时间距离发病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不认定郭某的死亡为工伤,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符,因此法院判令广州市人社局对郭某的死亡作出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