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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案件详情

2016-09-06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条(一)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深圳市社保局认为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第十条规定,因此认定程女士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妻子明明是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倒地,在抢救未到48小时的时间里,医院已经告知童先生,程女士基本脑死亡,病情不可逆,没有抢救价值,劝告放弃抢救了。只因童先生对妻子的不舍,心有不甘才坚持要求医生继续用药,导致宣告死亡时间超过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而无法为妻子程女士认定工伤。

对此,童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最终将深圳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深圳市人社局重新对程女士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

各方说法

“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 尽早让亡妻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

家属

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庭审上,童先生一方认为,在程女士的抢救过程中,医生在48小时内已经多次告知家属,程女士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形成引起脑干反射消失,已经没有实际的抢救价值,临床上可以宣告死亡。但童先生对于亡妻的多年情分实在难割舍,膝下的幼子也难以接受自己的母亲突然离世。童先生在已知道没有抢救价值的情况下,本能作出坚决要求医生继续抢救的决定,致使医生宣告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但被告深圳市人社局却依然认定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才死亡,作出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认定的行政决定。

“虽然脑死亡是人的真正死亡。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尽早让亡妻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原告相信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会让原告去作这样的选择”,童先生的起诉状中写到。

抢救过程超过48小时 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深圳市人社局

面对原告的指控,被告深圳市人社局辩称,程女士在2015年12月29日早上8时25分左右在工作时突然晕倒,后于12月31日13时35分抢救失败,宣布死亡,整个过程已经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深圳人社局要求依法驳回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

程女士死亡时间,以超过48小时的为准

盐田区法院

最终,童先生和三个未成年孩子与深圳市人社局的官司还是输了。

新快报记者从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判决书中看到,原告(童先生)主张医院的抢救过程已经记载程女士于2015年12月30日基本脑死亡,该时间应为死亡时间。被告主张应以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的死亡时间12月31日13时35分作为死亡时间。

深圳市盐田区法院认为,深圳龙岗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为12月31日13时35分,并不是原告童先生主张的12月30日,因此,程女士的死亡时间,应以《死亡医学证明书》为准,程女士从突发疾病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一)规定,不能视同工伤。

最后,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了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

■结婚证仍在,但夫妻俩已是阴阳相隔。

工作中突然晕倒两天后离世 因抢救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