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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家庭暴力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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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7

5、证人张惠兰(系上海锦丽华购物中心职员)的证言证实,王长芸上班时身上经常有伤;

6、证人黄友明(系被害人黄永明之兄)当庭证言证实,被害人黄永明系吸毒人员,与王长芸关系不和;黄友明亦当庭表示放弃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权利;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的状况;

8、尸体检验报告证实,黄永明系被锐器刺戳胸、腹部造成胃、脾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9、DNA检验报告证实,从案发现场、作案工具、被告人身上等处提取的血样与被害人黄永明具有相同等位基因型;

10、足印鉴定书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现场脚印系被告人王长芸所留;

11、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长芸的到案情况;

12、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害人黄永明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处劳动教养1年6个月;

13、被告人王长芸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芸持凶器对被害人进行砍、刺、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长芸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从被告人王长芸以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以证实在其拿榔头击打被害人头部后,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王又先后持2把菜刀、1把单刃刀对被害人实施砍刺,结合证人证言听到被害人呼叫救命,足以反映被告人王长芸处于主动攻击状态,由此可见,王的行为并非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人王长芸供述系被害人持刀威胁在先,由于该供述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王长芸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长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最新关于家庭暴力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

二、作案工具菜刀二把、黑柄单刃刀一把、羊角榔头柄一把、羊角榔头锤体一只,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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