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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判决书范本

编辑:sx_chenzf

2014-04-17

网络著作权侵权判决书范本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长民三初字第142号

原告修晶,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水平沟委9组。

委托代理人 张宏伟,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

被告于卫东,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重庆路512号。

法定代表人贺振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岩,长春市世诚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修晶诉被告于卫东、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北洋音像出版社的诉讼请求,另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卫东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作出(2008)长民三初字第142-2号裁定书。原告修晶与其代理人张宏伟,被告于卫东的委托代理人宋健,被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告系音乐作品《爱走了心碎了》的作者。原告于2007年8月19日签署授权书,内容为授予于卫东该歌曲的演唱权,并约定于卫东演唱该歌曲的无线增值利益与原告各享有50%。于卫东在取得上述授权后,擅自占有原告应获得的无线增值利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音像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解除原告与于卫东在2007年8月19日签订的“授权书”。

于卫东答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于卫东与原告有相关授权关系,原告已明确授予于卫东各种权利,于卫东作为表演者,可以演唱及表演,原告说于卫东擅自在网上传播,根据相关规定,于卫东是可以再网上传播的。关于署名权,被许可人应该征得原告的同意,这个与于卫东是无关的,于卫东并没有给其它被告这样的权利,于卫东保留在诉讼的权利。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涉案《音乐大事件》有合法的来源,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版权证,证明修晶为音乐作品《爱走了心碎了》著作权人。证据二、授权书,证明被告雷龙仅享有演唱权、编曲权和彩铃签约权。证据三、公证书,证明未经原告许可,雷龙《爱走了心碎了》宣传主页,以原创音乐类型传播且无词曲作者署名;并提供下载、复制、转发、试听。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公证书编号2008吉长国安证民字第7077号)。证据四、公证书,证明未经原告许可,雷龙《爱走了心碎了》在QQ163音乐网进行网络传播,以原创一月类型发布,且无词曲作者署名;并提供下载、复制、转发、试听。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公证书编号2008吉长国安证民字第7074号)。证据五、物证,证明长春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天津北洋音像出版社出版的《音乐大事件》CD光碟,且无词曲作者署名。于卫东制作录音制品未获得原告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天津北洋音像出版社的复制、发行未获得原告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新华书店销售该录音制品也未获得原告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获得报酬权。(光碟一张)(碟名:《音乐大事件》)。证据六、物证,长春市新华书店大量销售雷龙《爱走了心碎了》CD光碟,且无词曲作者署名,系复制品,于卫东制作录音制品未获得原告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

(光碟三张)。(《店长推荐No1》)。证据七、物证,证明长春市新华书店销售雷龙《爱走了心碎了》摄制品DVD光碟,且无词曲作者署名。于卫东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未获得原告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署名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天津北洋音像出版社的复制、发行未获得原告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摄制权;(光碟1张)。(碟名:《时尚流行风DVD》)。证据八、公证书,证明雷龙《爱走了心碎了》,浙江移动彩铃下载51,441次,每次2元。该利益应分给原告一半。(公证书编号2008吉长国安证民字第8725号).证据九、公证书,证明雷龙《爱走了心碎了》,广东移动彩铃下载3,940次,每次2元。该利益应分给原告一半。(公证书编号2008吉长国安证民字第7075号)。证据十一、公证书,证明雷龙《爱走了心碎了》,腾讯QQ空间提供有偿下载,每次2.7元。该利益应分给原告一半。(公证书编号2008吉长国安证民字第7076号)。证据十二发票,证明合理的实际支出。网络著作权侵权判决书范本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于卫东对于原告证据一没有异议,对原告证据三于卫东认为没有授权给他人网络传播,这个与于卫东没有关系,这个网有瑕疵,搜索到后不显示创作人,这个宣传网页有可能是歌迷弄的。对原告证据四,于卫东没有拿到费用,所以也无法给原告钱,对于原告证据五、六、七,于卫东称已经取得了演唱权,于卫东有权利发行,其他被告的行为,于卫东根本没有授权,跟于卫东没有关系,证据八、九,原告说下载的次数应该是人气,人气和下载次数是没有关系的。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证据三、四与其没有关系。证据五音乐大事件这个事实与其没有关联性,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线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的不予质证,证据十二对新华书店的票据没有异议,但对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证明不了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侵权。

于卫东进行举证如下:

证据一、2008年8月19日签署的授权书,标明原告已经把各种权利授权给于卫东,演唱权是永久性的。证据二、授权书,证明发行权是永久性授权。证据三、四、五,证明人是关键,原告把涉案歌曲授权给于卫东后,关键是为于卫东编的曲。证据六、跟联通公司一个约定,证明没给过于卫东任何利润。证据七、证明没有给过于卫东利润。证据八、彩铃下载没有给于卫东任何利润,根据授权书于卫东没办法支付给原告50%的利益分配。证据九、乐享公司跟于卫东签订的彩铃下载业务的合同,证明于卫东与乐享公司签订的彩铃下载合同。证据十、乐享公司出的证明,证明他们公司没有给于卫东任何报酬。证据十一、乐享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据十二、于卫东2005年5月7日给乐享公司的快件,解除合同通知,证明于卫东确实没有从乐享公司得到任何报酬。证据十三、于卫东与广州艺扬公司签订的就涉案歌曲彩铃下载和哦那个。证明将彩铃下载业务签给艺扬公司,上面歌曲的目录,目录里有《爱走了心碎了》歌曲的作者是修晶。

证据十四、结算说明,证明广州艺扬公司从未向于卫东支付过任何报酬。证据十五、法人身份证明,证明戚国是广州艺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据十六、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是合法存在的。证据十七、于卫东与联通新时讯签订的彩铃下载合同,证明于卫东将彩铃下载业务签给了联通新时讯。证据十八、于卫东与2009年5月7日向该公司发出的快件,证明联通新时讯未向其支付报酬,于卫东要求解除合同。

原告质证意见:所有证据都超过举证期限。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认为利润应该是分配利益的50%。对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三、四、五真实性有异议,个人书写的也没有书写人的信息,无法考察真实性,该证据跟本案无关。对证据六、七、八真实性有异议,中国联通的各种公章都没有见到,合法性也有异议。证据七的公章没有签字人及日期都没有,该公司与移动什么关系没有说明,跟本案无关。证据八真实性有异议,这个与本案无关。原告对被告证据九至证据十八真实性有异议,第一、于卫东与乐享有利害关系,其证明主体有异议;第二、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被告的代理人出的与乐享公司的协议证明,签订协议的时间是08年6月份,这次提供的协议时间是2008年5月10日,这是明显矛盾的;第三、在以上证据中关于彩铃结算合作证明是矛盾的,结算证明的利益分配与第一次庭审矛盾;第四、关于证据十二终止通知,09年5月7日寄出的上次开庭没提供,是否结算我们还是有异议。所以合法性、关联性我们都有异议。广州艺扬公司与于卫东是利益关系人,于卫东是艺扬公司的签约艺人。关联性、合法性也有异议。联通新时讯同样与于卫东存在利害关系,也同样存在在09年5月7日寄出的快递在第一次开庭却没有提及。关联性、合法性也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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