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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家庭暴力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编辑:sx_chenzf

2014-04-17

最新关于家庭暴力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2006)浦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长芸,女,1962年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锦丽华购物中心营业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南桥路。因本案于200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晓琪、黄修,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05)2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长芸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艳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长芸及辩护人胡晓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王长芸在其居住的位于本区川沙镇南桥路459弄30号402室家中与丈夫黄永明发生争吵,黄永明持刀威胁王长芸,被告人王长芸用榔头敲黄永明头部,继而折断黄永明所持刀刃,随后又先后使用菜刀、水果刀对黄永明砍、刺,致黄永明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王长芸作案后未离开现场并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陈尚进、杨威、许玮等人的证言、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伤势、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经过、足印鉴定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长芸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长芸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长芸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长芸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2、被告人王长芸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王长芸长期遭受被害人黄永明的虐待和暴力摧残,此次犯罪系事出有因,且被害人的家属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综上,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王长芸从轻、减轻处罚。庭审中,辩护人宣读了证人许玮的证言及有关验伤通知书,并经辩护人申请,证人陆苏宁、黄友明、褚玉妹、王昕到庭作证。最新关于家庭暴力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王长芸在浦东新区川沙镇南桥路459弄30号402室家中,因琐事与其丈夫黄永明(系吸毒人员)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王长芸持榔头猛击黄永明头部,先后又持菜刀、单刃刀对黄进行砍、刺,致被害人黄永明全身多处裂创,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永明生前系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胸、腹部造成胃、脾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随后,当公安人员接警后赶至案发现场,被告人王长芸即主动向公安人员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陈尚进(系南桥路459弄小区物业保安)的证言证实,2005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其在巡逻时听见有1名男子喊“救命”,其即打“110”报警,后跟随警察至案发现场;

2、证人杨威(系南桥路459弄30号301室居民)的证言证实,2005年9月15日晚11点多,听见楼上传来吵架声,后又听到1名男子喊“救命”;该证言还证实,被告人王长芸夫妇经常吵架,被害人黄永明多次向王长芸索要钱款;

3、证人许玮(系被告人之女)的证言及相关的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黄永明一直无业,且好酒、好赌、吸毒,经常向王长芸索要钱款,并为此经常殴打、谩骂其母女,其曾遭黄永明殴打致伤;

4、证人杨桂芳(系被告人居住地居委会调解员)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黄永明经常向王长芸要钱,在索要不成的情况下,即对王长芸殴打,为此,居委会曾多次出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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