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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幸福问题的伦理思考

编辑:sx_houhong

2014-04-14

幸福问题的伦理思考除了通过自身努力尽可能去改变现实状况,更需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以及持有正确的幸福观。

幸福问题自古以来便为人们关注,伦理学家们认为,几乎所有的人都希冀幸福,追求幸福,向往幸福。因此,在伦理学中,以幸福为人生目的往往被视为人类的普遍原则,似乎这是不证自明的公理。然而,究竟什么是幸福?幸福为何在伦理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今社会,物质财富增加了而幸福感并未随之增强,又是为什么?这些问题仍然值得深入思考和探究。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对幸福问题作过深刻而细致的研究,提出了重要的见解。亚里士多德说:大多数人追求的生活目的是幸福,但什么是幸福,“不同的人对于它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也把它说成不同的东西:在生病时说它是健康;在穷困时说它是财富;在感到了自己的无知时,又对那些提出他无法理解的宏论的人无比崇拜。”[1]因此,这些所谓的“幸福”都是因某个具体的目标追求所产生的主观感受,在此意义上,幸福论就是价值论,不同的幸福感是由于获得不同的价值而产生的。但人的根本价值是什么?或者说,有没有一种体现在不同价值追求之内的核心价值?亚里士多德认为:真正的幸福应该是“因其自身而不是因某种其他事物而值得欲求的实现活动”[1](303),“是他的合于他自身的德性的实现活动”[1](305)。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显然是存在着这种根本价值的(尽管他没有明确指出)。亚里士多德强调的是:幸福在于人自身而不是外在之物,幸福是“不缺乏任何东西的、自足的”[1](303),而这种自足主要是指合于自身德性的实践活动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完满的德性就是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的统一。。就是说,幸福归根结底在于人自身,是以满足人的内在理性、道德、精神之需求而不断实践的活动。

康德把人看成是既具知性又具感性的双重性动物。他说:“我作为知性世界成员的活动,以道德的最高原则为基础,我作为感觉世界成员的活动则以幸福原则为依据。”[2]两者如何协调?他指出,感觉世界的成员只能按自然规律行动,那是一种他律,体现不出人的自由意志,人作为理性主体,只有按道德规律行动,才体现出自由意志和责任,所以,作为感觉世界的角色,最终应该符合道德规律。由此可见,康德也讲幸福,但他在讲幸福原则时,是将其置于道德原则规定之下的。亚里士多德虽然没有做出这样的区分,但实际上他也是将最高的幸福与理性思辨、德性视为一体的。在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看来,幸福问题只有置于道德范畴才有解。然而,这里的道德还不是一般的道德,而是与人本身,与人的本性、本质相结合的道德,也就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价值所在。同样,他们眼里的幸福也不是一般的幸福,而是与人的根本价值相关的最高幸福,是理想中的具有丰富内涵的幸福。这样的话,要真正理解幸福的真谛,可能还是马克思的话最为彻底,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回归人性”,“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作为一个完整的人,把自己的全面的本质据为己有”[3]。也就是说,人的真正的幸福或最高幸福,就是人得以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人的活动与人的内在需求密切相关,人的内在需求又是多种多样的,具有不同的层面。众所周知,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曾对人的需要层次作出如下的划分: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的划分,第一层面是生理需要,也是最基本的需要,除此之外,其余都归结为心理需要。实际上,安全、归属和爱、尊重等需要,属于心理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则是人的更为本质的需要,它不是游离或高居于以上各种需要,而是将这些需要都包容其间,人的各种潜能的表达和发展都与上述需要密不可分,都是经由这些需要而进一步扩展、深化。自我实现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人对内在价值持续、完整的追求,它是人性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内在途径。自我实现侧重于人自身的建设与完善,通过人的行为指向人的精神层面生活的丰富与满足,但是它并不排除外部的条件,也不可能排除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具体的生活环境、文化教育、传统价值观念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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